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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井上俊男、山田健司、玄基鎮、蔡進步

  • 當事人
    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原 告 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俊男 原 告 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健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 被 告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玄基鎮 被 告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王中喆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淑莉 號科技生活館5樓 被 告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日商日鐵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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