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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原 告
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俊男
原 告
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健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
被 告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
TD)
法定代理人
玄基鎮
被 告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王中喆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淑莉
號科技生活館5樓
被 告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日商日鐵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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