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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吳玉青

  • 原告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奕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伯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已繳納26,002元,尚餘24,503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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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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