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吳玉青
- 原告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奕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伯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已繳納26,002元,尚餘24,503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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