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翰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俊岳
- 上訴人
- 彩騰事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6日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