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沛鑫科技有限公司、呂春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原 告 沛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英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白陽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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