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德企業有限公司及吳建誼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