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祁甡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丕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損害賠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0 元,就防止專利權侵害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0,000 ,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8,000 元與26,002元,合計應徵3,674,002 元(3,648,000+26,002=3,674,0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