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林靜雯
- 法定代理人宋恭源、王美花
- 原告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原 告 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佳菁律師 林芝余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洪讚財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王文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英商達爾傑特科半導體有限公司(英文名:Diodes ZetexSemiconductors Limited為前專利權人Zetex Semiconductors Plc更名後公司)原為新型第M321656 號「低雜訊放大器及其所用單石支援積體電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權)之專利權人,嗣將系爭專利權轉讓予原告,原告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讓與登記,系爭專利權權利期間為96年11月1 日至105 年9 月24日止,因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專利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經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並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申請案號:000000000NO1)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 頁及卷外智慧局舉發卷宗)。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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