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救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 當事人
    莊榮兆許榮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救上字第3號抗 告 人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強棒出擊有限公司、吳財森、微笑有限公司、廖建成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雖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7 月9 日所為裁定,並於 101 年7 月16日向本院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1 千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羚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