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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救上字第3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抗告人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強棒出擊有限公司、吳財森、微笑有限公司、廖建成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雖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7 月9 日所為裁定,並於101 年7 月16日向本院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1 千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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