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救上字第3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強棒出擊有限公司、吳財森、微笑有限公司、廖建成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雖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7 月9 日所為裁定,並於101 年7 月16日向本院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1 千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