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吳中民
- 上訴人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民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張宇樞律師 上訴人與蕭永哲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本件更審之上訴聲明第2 項原為:「蕭永哲應再給付安辰公司新臺幣(下同)1,161,540 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1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上訴聲明為:「蕭永哲應再給付安辰公司1,504,500 元,及自95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50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外,其餘5,049 元,未據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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