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 原告
-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良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江正明
- 被告
- 鄭如薇
- 被告
- 吳美容
- 被告
- 劉淑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秀鳳律師
- 被告
-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就原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14,959,433元。又原告就上開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