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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秀圓

原告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良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告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正明
被告
鄭如薇
被告
吳美容
被告
劉淑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被告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就原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14,959,433元。又原告就上開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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