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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6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聲請人
英商 AmSafe Bridport UK Ltd.
法定代理人
Malcolm Brooks
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代理人
劉汗曦律師
相對人
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宮
相對人
劉華州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700元,已由聲請人繳納。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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