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英商 AmSafe Bridport UK Ltd.
- 法定代理人
- Malcolm Brooks
- 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 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 代理人
- 劉汗曦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華宮
- 相對人
- 劉華州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700元,已由聲請人繳納。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