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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他上易字第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上訴人
莊興得
被上訴人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芳
被上訴人
天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忠
被上訴人
越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7頁),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起算期日,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101 年10月23日起算,因上訴人住台北市文山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上訴期間至101 年11月12日(星期一)止即告屆滿(期間末日同年11月11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乃上訴人遲至101 年11月14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 頁),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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