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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卡麥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億耘
段368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興即振禾隔熱紙專業店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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