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卡麥斯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卡麥斯有限公司 段3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謝億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興即振禾隔熱紙專業店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