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卡麥斯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卡麥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億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興即振禾隔熱紙專業店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