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徐肇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聲 請 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肇佑 上列聲請人就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緣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辛耘公司)起訴主張聲請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暨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財政部台中關稅局(下稱另案共同被告)等,共同侵害其發明I292007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案號為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9 號(下稱另案訴訟),現由本院第一審審理中。而本件訴訟亦為辛耘公司起訴主張另案共同被告侵害系爭專利之民事侵權案件,其與另案訴訟關於專利有效性、成立專利侵權與否等主要爭點具有共同性,故本院於本件上開爭點之認定將影響本訴訟之攻防。準此,聲請人為瞭解本件訴訟進行之情形,爰請求准予閱覽本件訴訟暨第一審之卷宗與當事人所提所有證據資料等語。 三、因本件聲請人非訴訟當事人,亦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本院自應審酌本件聲請人於本件訴訟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有准予閱覽及抄錄卷內文書之必要。經查:(一)本件聲請人係以本件訴訟與另案訴訟當事人多數相同,所涉侵害專利相同,其主要爭點具有共同性,作為聲請本件閱覽卷宗之理由,足見本院於本件訴訟對於上開主要爭點之認定,將重大影響聲請人於另案訴訟中對於共同爭點之攻防,聲請人自於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人主張為瞭解本件訴訟進行之情形,以利其於另案訴訟上之攻防,並提出本院101 年度民補字191 號調查證據通知書及另案民事起訴狀影本,釋明其於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院比較本案與另案之當事人,可知兩事件原告相同,均有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財政部關務署、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稅局,原告於本案與另案均主張共同被告侵害系爭專利。故兩案有關系爭專利有效性、成立系爭專利侵權與否等主要爭點具有共同性。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及第一審卷宗之當事人所提所有證據資料,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