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田中電子工業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笠原康志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輔佐人
- 侯春岑
- 被上訴人
-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MK ElectronCo., Ltd. )
- 兼法定代理人
- 玄基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耀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阮國禎律師
- 輔佐人
- 謝永成
- 輔佐人
- 紀佩君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簡信裕
本件應加派主任技術審查官林希彥、技術審查官賴炳昆與原指派
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共同執行
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