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安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呂紹凡律師 沈宗原律師 再審被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吉雄 再審被告 丘建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宋皇志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