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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再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林欣蓉

再審原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安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再審被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吉雄
再審被告
丘建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宋皇志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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