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安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宗原律師
- 再審被告
-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吉雄
- 再審被告
- 丘建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宋皇志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