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惟誠、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4號上 訴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被上訴人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孫文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