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昌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曾英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