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敏浩律師 樓穎智 被 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吳佩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