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 原 告
- 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上俊男
- 原 告
- 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田健司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賴蘇民律師
- 林怡州律師
- 被 告
-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
- TD)
- 法定代理人
- 玄基鎮
- 被 告
-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步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林耀琳律師
- 王中喆律師
- 複 代理人
- 胡淑莉
- 號科技生活館5樓
- 被 告
-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文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日商日鐵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