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原 告 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俊男 原 告 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健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 被 告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玄基鎮 被 告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王中喆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淑莉 號科技生活館5樓 被 告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日商日鐵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