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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靜雯

上訴人
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榮
送達代收人
陸正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億科技有限公司、吳三元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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