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張立業、李皓民
- 原告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維焜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立業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劉彥汶律師 被 告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皓民 被 告 葉維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賴柏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2 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一)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須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基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國際私法上之定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型,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再字第22號、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參照)。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與因「程序上」所定「法院管轄權」之誰屬係屬二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參照)。 (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無論是民國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均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又合意定外國法院管轄,雖非單純定訴訟管轄之問題,而係排除受中華民國法院審判之權利,但衡諸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無不許之理。惟應審酌是否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1 、4 款規定之消極要件,及調查合意選擇管轄法院有無違背我國之專屬管轄,資為判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涉訟之當事人,其中原告為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又原告主張被告於我國境內侵害其專利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排除侵害,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應定性為專利侵權事件,經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認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再者,依專利法所生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有管轄權,智慧財產案件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是本院對本件涉外事件有管轄權,並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涉外事件之準據法。 二、準據法之選定: 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取得專利權,並主張被告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行為,故本件準據法自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三、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嘉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被告葉維焜,於101 年7 月2 日變更為李皓民,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8 頁),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65 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7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訴之聲明第1 項原係:被告通嘉公司應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LD7889」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4 Channel LED Backlight Driver﹞及其他任何侵害原告中華民國證書號第297141號「發光二極體陣列之控制器電路、系統與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物品(見本院卷(一)第4 頁),嗣於101 年7 月26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第1 項:被告通嘉公司應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 LD7889」及「LD7889A 」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4 Channel LED Backlight Driver)及其他任何侵害原告中華民國證書號第297141號「發光二極體陣列之控制器電路、系統與方法」發明專利之物品(見本院卷(一)第269 頁),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且被告對於訴之變更、追加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即應視為同意變更、追加,原告所為之變更、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7年5 月21 日 起至115 年8 月30日止。被告通嘉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型號「LD7889」(下稱系爭產品1 )及「LD7889A 」(下稱系爭產品2 )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4 Channel LED Backlight Driver),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構成專利權侵害,被告葉維焜原為被告通嘉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原告自得依修正前專利法第56條第1 項、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通嘉公司應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1 、2 及其他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通嘉公司為一類比IC設計公司,並以白光發光二極體(White LED, WLED) 驅動器設計為專業領域,系爭產品1 、2 為被告通嘉公司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及進口。原告就系爭產品1 、2 之demoboard (原證5 號)、被告官方網站所揭示之技術資訊(原證4 號),與原告之系爭專利進行相關測試及技術分析比對後,系爭產品1 、2 之技術內容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是系爭產品1 、2 之技術內容已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2、就系爭產品2 進行勘驗後所得之波形圖可知,系爭產品2 使用系爭專利技術: (1)原告就原證20號以測試一所顯示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技術特徵: 原告測試一是將原證20號之Pin 13連接之LED 串由14顆LED 串瞬間短路2 顆LED 時,檢視瞬間短路時Pin13 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示波器Ch 3、以及Pin 1 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示波器Ch 4之波形。Pin 13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會參照並跟隨Pin 1 連接之LED 串中之電流而進行調整直至均流狀態。若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上開Pin 13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波形,並不會於暫態變化前後與暫態變化期間皆呈現參照並跟隨Pin 1 連接之LED 串電流之情形,已符合系爭申請專利範圍以及說明書記載:「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份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之情形。是原證20號依據測試一方式所顯示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技術特徵。 (2)原告測試二所顯示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技術特徵:原告測試二是將原證20號之Pin 13連接之LED 串由14顆 LED 串瞬間短路2 顆LED 時,分別量測Pin 13 LED串電流在暫態發生前後的平均值(cycle mean),該LED 串之電流在經過暫態反應之後,在所有參數及負載條件均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其電流水平位準已遭調整而發生變化,其電流非如被告所稱:回復至暫態前初始設定值(即所謂穩態的電流水平)云云。因此,系爭產品2 之 Pin 13 LED串因暫態變化而進行各串電流之比較與調整,並非回復至電流初始設定值,故被告抗辯系爭產品2 之各LED 串電流於暫態變動後仍會回到初始設定之穩態值等語,並不可採。 (3)原告測試三所顯示正常工作環境下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的電流」技術特徵: 系爭產品2 所連接之LED 串之LED 顆數變少時,電流若未經控制壓降之技術範疇,所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必定增大且無法回到初始設定之穩態值,經過控制壓降之技術範疇,調整該串之LED 電流,使得其於暫態變化前後與暫態變化期間皆呈現參照並跟隨另一LED 串電流之現象。系爭產品2 藉由控制Pin 13 LED串之壓降,使Pin 13 LED串之電流「下降」回復至穩定狀態(耗費272ns 之時間),故系爭產品2 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的電流」技術特徵。因此,原告以原證20號進行測試三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2 之Pin 13 LED串於正常工作環境下受短路而產生電流波動時,系爭產品2 藉由控制Pin 13 LED串之壓降之方式,而將該串電流調整至與另一LED 串之電流大致相同。 3、就系爭產品1 進行勘驗後所得之波形圖可知,系爭產品1 使用系爭專利技術: 原告就原證7 號以測試一方式所顯示之波形圖可看出, Pin 13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會參照Pin 1 連接之LED 串中之電流而進行調整至均流狀態。故系爭產品1 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技術特徵。其次,原告測試二所顯示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技術特徵。從上開兩波形圖可看出該LED 串之電流在經過暫態反應之後,在所有參數及負載條件均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其電流水平位準已遭調整而發生變化,足見其電流非如被告所稱:回復至暫態前初始設定值(即所謂穩態的電流水平)云云。因此,原告就原證7 號以測試二所顯示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1 之Pin 13 LED串因暫態變化而進行各串電流之比較與調整,並非回復至電流初始設定值,故被告抗辯系爭產品1 之各LED 串電流於暫態變動後仍會回到初始設定之穩態值等語,並不可採。 4、被告測試一至測試四之測試方法不當,無參考依據: (1)被告測試一之測試方法及結果,無從證明被告產品並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被告測試一係將系爭產品連接有四串LED 之負載,並將其中三串LED 各自瞬間短路5 顆LED(使被告產品強制進入短路保護機制) ,並觀察剩餘之LED 串之電流變化情形。被告根據該測試結果之電流波形圖,主張被證5 號自未有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等語;惟被告前已自承測試一將任三串LED 瞬間短路時,會觸發其短路保護機制 (short protection) ,該觸發之LED 串會關閉該串之操作,故電流瞬間降為0 ,系爭產品1 、2 理所當然地在短路瞬間,即將該任三串LED 進行隔離進而不參與運作。故該剩餘之LED 串顯然無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必要,被告測試一之測試結果僅能證明系爭產品1 、2 具有短路保護機制,尚難遽論或延伸解釋系爭產品1 、2 在LED 多串運作模式下並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2)被告測試二之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無從證明被告產品並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被告測試二係將系爭產品1 、2 中,用以跟LED 串聯接之4 個PIN 腳之其中之一PIN 腳連接第一LED 串,其餘三PIN 腳則不連接LED 串,並將該連接作為負載之LED 串分別瞬間短路2 或5 顆LED ,並觀察四PIN 腳之電流波形。被告並根據該測試結果之電流波形圖主張因該連接LED 串之PIN 腳在遭遇電流波動時,仍能獨立而未進行比較地回復原來的穩態電流值,故系爭產品自未有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等語;惟測試二結果僅為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單串LED 進行運作之模式。是在未使用系專利技術之狀態下,被告測試二之測試結果尚難推論或延伸解釋原證7 號及原證20號在至少兩串之LED 多串運作模式下並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3)被告測試三之測試方法及結果,無從證明被告產品並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被告測試三係將系爭產品其中三個PIN 腳直接施加可使各PIN 對應之金氧半電晶體(MOSFET)維持在定電流區的電壓,並於另一PIN 施加使其對應之MOSFET操作在非定電流區的電壓,並於示波器觀察各LED 串之電流波形。被告根據該測試結果之電流波形圖主張該第一串LED 之電流因該負責第一PIN 電路之MOSFET電壓受調整而發生變動時,其他LED 串並不會相對應第一LED 串而調整各自之電流,故系爭產品1 、2 自未有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等語;惟被告測試三之測試方法中,系爭產品1 、2 之PIN 腳均未連接至LED 串,故各LED 串間根本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以此證明系爭產品1 、2 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顯屬無據。 (4)被告測試四之測試方法及結果,無從證明被告產品並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被告測試四係使用相同型號之兩顆系爭產品1 、2 ,其中IC1 之兩個接腳連接到第一、二LED 串,IC2 兩個接腳連接到第三、四LED 串。並將與IC1 連接之其中一 LED 串別短路2 至5 顆,並於示波器觀察各LED 串之電流波形。被告根據該測試結果之電流波形圖主張在第一LED 串發生電流變化時,連接至IC2 的第三、四LED 串,均會與連接至IC1 的第二LED 串產生相同的電流反應(反向瞬間電流下降) ,此係因各LED 串之頂端連接至同一端點VOUT所致之瞬間改變,故該改變現象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無關云云;惟被告測試四實係外加一控制 IC2 並以「主從方式」相連接,IC2 所有應外加工作電壓之PIN 腳皆與IC1 相同命名之接腳耦接,而僅使用一組電源對兩顆IC以及兩塊電路板上之週邊電路供電,且僅使用一組DC/DC 轉換器電路( 設置於IC1 所在之版子上) 對4 串LED 串供電。因此,被告測試四之測試方法係以IC1 為主,IC2 為從之方來驅動各LED 串。測試四,與被告先前所主張者相矛盾,且被告係以併接2 顆IC之方式進行測試,該併接方式已非系爭產品1 、2 正常之工作模式,則測試四之測試結果已無從採信。故被告測試四之測試方法及結果無法證明被告產品並未使用系爭專利技術。 5、被告測試二及測試四之測試結果可知,系爭產品1 、2 有使用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被告測試四之測試結果波形圖可知,原證20號於其中一LED 串之電流因短路2 顆而瞬間上升時,因有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故,LED 電流(Ch1) 約僅上升至168mA 後即開始進行LED 串電流之調整。被告測試二之測試結果波形圖可知,系爭產品2 之其中一LED 串在短路2 顆LED 時,電流因短路2 顆而瞬間上升,由於僅有一Pin 腳連接至LED 串,被告產品其餘三個Pin 腳並無連接LED 串(僅驅動一LED 串),測試二呈現「單一」LED 串運作之狀態,因無使用系爭專利技術持續進行各LED 串間電流之「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過程之必要,故該LED 串之電流(Ch1) 係上升達188mA 才開始回歸其設定值,其與被告測試四之結果168mA 差距高達「20mA」,該差異非被告所謂實驗可容許之誤差範圍。是系爭產品2 顯然有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情形。故系爭產品1 、2 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構成侵權。 6、系爭產品之第1 LED 串之電流變化,係因該壓降所造成:原告測試三及原證6 號侵害分析報告測試結果,顯示被告產品係使用「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後控制一壓降,…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技術而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次,被告所引之 MOSFET特性圖係指在「確保」電晶體工作在飽和區時,才可「確保」不論電晶體之汲源極電壓VDS 如何變動,對應的電流會呈現一固定值之狀態。再者,電晶體不論是在工作區(linear region) 或是在飽和區,皆是由VGS 的大小決定電晶體Q1的導通程度,進而決定流經LED 串之電流大小。在不同的VGS 但相同的VDS 的條件下,會有不同大小的Drain Current 。請參考下圖,在工作區時,當VGS- VTH=7V,VDS=4V時,Drain Current 的大小為A ;然而,當VGS-VTH=6V,但VDS 仍保持為4V時,Drain Current 的大小為B 。相同的,在飽和區時,當VGS-VTH=7V,VDS=8V時,Drain Current 的大小為C ;然而,當VGS-VTH=6V,但VDS 仍保持為8V時,Drain Current 的大小為D 。顯然不論電晶體工作在工作區或飽和區,電晶體之閘源極電壓VGS 才是決定流經LED 串電流值之主要因素。是被告所引之MOSFET特性圖「僅」能證明當MOSFET電晶體工作在飽和區時,在不同之VGS-VTH 條件下( 如VGS-VTH=1,2,…,7V),流經電晶體的汲極電流Drain Current 會隨不同之VGS-VTH 值而變化。無法證明被告產品並未控制壓降以調整電流。 7、被告產品是否使用定電流電路,與被告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無涉: 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可知,實施系爭專利技術之結果,在於透過比較與控制壓降,使兩LED 串持續變動至各串電流大小完全相等,此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24行至第12頁第5 行之說明可稽。且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技術特徵,並未將「回歸電流設定值」排除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外。故將各該LED 串電流回復穩態狀態之波型圖解讀為係回歸設定值之情形,如該回歸初始設定值之過程間,回授電路有進行「電流比較,控制壓降,進而調整電流」之情形,則當然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其次,系爭產品2 規格書中雖然記載系爭產品2 係以4 個獨立之電流調節通道分別提供該4 串LED 驅動電流,但無從證明系爭產品2 並未利用系爭專利技術。故系爭產品1 、2 是否使用定電流電路,與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無涉。而從被告測試結果已可證明系爭產品1 、2 顯然非獨立維持各LED 串之電流,而係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電流,並持續進行直至LED 串電流值相等,而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8、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1)系爭專利乃有關於一種發光二極體陣列之控制器電路、系統與方法,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用於發光二極體(LED) 陣列的控制器( 要件A),包括:DC/ DC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要件B);以及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 要件C),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 要件D),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 要件E),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 要件F),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 要件G)。上述「回授電路」要件之技術特徵包含: ①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後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 ②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 ③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換言之,透過參照一LED 串中之電流,調變其他LED 串之一相應之壓降,從而調整該其他LED 串中之電流。 (2)被證1 號(中華民國94年7 月1 日公告之第I236169 號「發光二極體驅動裝置」發明專利案)及被證2 號(歐洲專利局2005年3 月2 日公開之第1511088 A1號「 LIGHT EMITTING ELEMENT DRIVE DEVICE AND MOBILE DEVICE USING THE SAME 」專利案)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2 號所解決之技術問題在其所提供一種發光元件驅動裝置,而能獨立控制每一複數發光元件並能持續輸出足以滿足分別有不同驅動電壓的LED 串之最低電壓,根據一預定之電流值驅動發光元件發光,以達到高發光效率與低能量耗損,被證2 號之主要目的並非維持各LED 串電流之均衡,而係為配置驅動電路電流源之源極電壓。被證2 號中之偵測電壓DV1 ~DVn 是透過升壓電源供應器BST 15所輸出的驅動電壓VDRV減去LED 的正向電壓Vf1 ~Vfn 而得。是以,DV1 ~DVn 並不會與流經LED 串的電流IA1 ~IAn 成正比。故被證2 號並未揭露或教示上述「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之技術特徵。 ②Vf_1~Vf_n並非回授信號,蓋Vf_1~Vf_n為LED 20-1~LED 20-n之之順向電壓(forward voltage ),該順向電壓係在出廠時即予確定,出廠即確定之順向電壓並不會與LED 串電流成正比,故Vf_1~Vf_n並不會與LED 串電號成正比,而未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有關「該第之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之技術特徵測且被證2 號之「誤差放大器14」係用以比較「偵測電電」與「參考電壓」,而非比較第一、第二回授信號,故被證2 號並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之技術特徵。 ③被證2 號之各LED 串電流已由定電流驅動電路決定,其任一LED 串之電流並不會參照其他LED 串中之電流而調整。被證2 號技術之目的,係在於找一最適電壓VDRV以驅動所有的LED ,避免因VDRV不足使得部分LED 未能點亮V 此與系爭專利有所不同。故被證2 號並未揭露或教示上開「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且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透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2 號既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有關「回授電路」要件之技術特徵,且所採用之技術手段及所欲達成之目的與系爭專利不同,其與被證1 號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3)被證3 號(美國2003年9 月11日公開之第6897709B2 號「CHARGE PUMP REGULATOR WITHLOAD CURRENT CONTROL」發明專利案)及被證4 號(美國2001年2 月27日公告之第6194967B1 號「CURRENT MIRROR CILEUIT」發明專利案)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3 號係利用兩個不同輸出電壓VOUT1 以及VOUT2 ,對兩組負載分別在不同一間段進行供電,半週期中對第一組負載供電,另半週期對第二組負載供電,故被證3 號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擬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不同。且被證3 號係利用鏡像(mirror) 的 原理使ISINK2與ISINK1一致,並不會就分別流經兩串LED 之電流進行比較。被證4 號其電電流鏡具有一比較器( 運算放大器 130)可比較流出二LED 串間的電流,更顯被證3 號之電流鏡技術不具備電流比較功能。其次,被證3 號之回授電路140 僅接受來自第一LED 串之第一回授信號ISINK 1 ,並未從第2 LED 串接收任何回授信號,故ISINK 2 顯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二回授信號」之技術特徵。所謂「回授電路」係泛指一電路,其可對一負載之一電流( 或一電壓) 進行偵授,並藉由一可調整供應至該負載的能量之裝置或電路,以控制該負載之該電流或電壓。而被證3 號中第13 圖 之電流調節器(load current regulator)縱使結合被證4 號之運算放大器,該元件組合亦非上開所指之「回授電路」,因為上開元件組合並無法改變輸出,是被證3 號之之負載電流調節器結合被證4 號之運算放大器,亦不該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回授電路」技證特徵。再者,被證4 號既未該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回授電路」技術特徵,自無比較「二回授號」之情形,更不具備「參照一LED 串之電流而調去整其他LED 串電流」之技術特徵。故被證4 號所採用之電流鏡技術,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參照一LED 串之電流而調整其他LED 串電流」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3 號及被證4 號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不同,被證3 號及被證4 號均未揭露有接收第二回授信號之回授電路,且被證3 號之「負載電調節器」結合被證4 號之「運算放大器」並非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得理解之「回授電路」,該元件之結合未進行第一回授信號與第二回授信號之比較,其目的非在「參照一LED 串之電流而調整其他LED 串電流」,則上開引證案之組合,無從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4)被證9 號(美國2002年11月14日公開之發明第0000000 B2「METHOD OF CURRENT BALANCING IN VISUAL DEVICES 」發明專利案)與被證1 號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9 號係電晶體214a是透過端點210A(COL 1) 「供給」LED 串一電流,流經電晶體214a之電流實係「供給測流」,用以供應予LED 串,是一「供給」信號,非反應「流經LED 串電流」之回授信號。被證9 號「平衡電路」200 既未有「回授信號」可茲比較,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其次,被授9 號第0041段第11至15行敘明:「If the currents flowing from the source transistor 230 and 234 are not initially matched, the resistors 240 and 242 produce a discrepancy in gate voltages at the gate terminals 258 and 250 of the transistors 252 and 244.(如果流經電晶得體230 及234 的電流未達一致,電阻240 、242 使電晶體252 與244 的閘極端258 、250 電壓產生一差異」)。V258-V250 係因電流不匹配所自動導致,而非透過「控制壓降」調整電流而來。其與系爭專利「由回授電路控制」之技術特徵顯然有異。故被證9 號並無揭露系爭專利範圍「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之技術特徵。且被證9 號所調整的是驅動電路端的電流,並未揭示其群組驅動電路120 暨平衡電路200 係依照LED 串實際流過的LED 電流進行 LED 電流的調整之技術範疇。故被證9 號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範圍「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之技術特徵。再者,被證9 號所欲達成的目的係在於僅控制群組驅動電路120 「供應」之電流,被證9 號不考慮負載狀況以及實際流過負載之電流變化如何。此與系爭專利因考量到負載狀況不同而強調之「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的技術特徵不同。因此,被證9 號中之平衡電路200 所比較者實係為「群組驅動電路120 的電流」,而非從LED 串所接收之回授信號。被證9 號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有關「回授電路」要件之技術特徵,且被證9 號所採用之技術手段及所欲達成之目的與系爭專利不同,其與被證1 號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9、被告通嘉公司對原告之發明專利權構成侵害,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中段及後段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 被告通嘉公司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進口之系爭侵權產品,構成對原告系爭專利權之侵害,原告爰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56條第1 項、第84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 、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之過失,故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通嘉公司為一類比IC設計公司,以其營業之規模及組織,有預見或避免侵害原告專利權情事發生之能力及注意義務,被告通嘉公司有應注意而不注意或怠於交易上所必要之注意之情,可知其至少有侵害系爭專利之過失,故原告得請求損害相償。 、損害賠償之計算: 原告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以銷售系爭產品之全部收入,向被告主張損害賠償,並以165 萬元,作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最低金額。且被告通嘉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侵害系系爭專利所得之利益為18,694,729元(計算式:1,102,989,000 ÷118x2=18,694,729),原告僅先為 一部請求如起訴金額165 萬元。 (三)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通嘉公司應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LD7889」及「 LD7889A 」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及其他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未能證明系爭產品1 、2 符合申請專利範圍技術特徵,且系爭產品1 、2 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1、原告測試一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技術特徵G : (1)原告主張測試一可證明系爭產品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G) 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云云。惟原告測試一實驗結果,當第一LED 串電流向上提升時,其餘LED 串電流未跟隨第一LED 串向上提升,反而向下產低,反之亦然。(2)原告雖主張:從測試一波形圖可看出,當Pin 13連接之LED 串中的顆數減少時,經一暫態變化後…,原證20號不斷比較並參照另一LED 串之電流,並透過控制Pin 13連接之LED 串之壓降,將該串之電流調整回與另一Pin 1 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大略相同。是Pin 13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會參照並跟隨Pin 1 連接之LED 串中之電流而進行調整直至均流狀態云云。惟原告測試一並未測量各LED 串之電壓,不能從測試一波形圖中看出原告主張之「透過控制Pin 13連接之LED 串之壓降」。其次,系爭產品1 、2 經測試所得之波形與系爭專利「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機制」之技術特徵不同。是系爭產品1 、2 均未具有使用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所應展現之波形,由此可證系爭產品1 、2 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不符,未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再者,系爭產品1 、2 使各LED 串電流即便遇到波動,亦可迅速回歸電流之初始值,因而可達到維持「穩流」效果,與系爭專利所欲達成的「均流」效果中不同,且先前技術尚有其他多數方法可達到「使各LED 的串電流始終維持一致」、「使電流於變動後回歸初始設定之穩態值」之特徵,故原告測試一所揭示者,實屬多數不同先前技術之電路均可能產生之一般客觀現象,不能反推所有產生相同穩流效果者,即使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主張之電路設計。 (3)原告測試一中,Pin 13(第一LED 串)因短路數顆LED 而產生之電流波動,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符合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被告測試二,系爭產品1 、2只有一PIN 腳連接第一LED串,其餘三PIN 腳皆不連接LED 串;因此,該連接LED 串之PIN 腳僅能獨立維持定電流,並無其餘PIN 腳的電流與之進行比較,以提供該LED 串回復穩態電流的基礎,亦無法使用系爭專利「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機制」之技術。被告測試四在電流發生變化時的行為完全不受其他LED 串是否存在、其他LED 串電流值大小的影響,系爭產品1 、2 顯然與系爭專利:藉由比較二LED 串電流大小以決定新的均衡電流值特徵不符。故系爭產品1 、2 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且被告測試四中電流瞬間上升者係淡藍色的Ch 2,其電流值為292mA ,與不可能進行比較之被告測試二電流值290mA 大致相同,系爭產品1 、2 在任何情況均未進行比較,故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 (4)原告測試一中,Pin 13因短路數顆LED 而產生之電流波動後,其餘LED 串之電流變化無法證明系爭產品符合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原告針對原告測試一第二至四LED 串電流產生瞬間下降的現象,雖解釋為「當其中一LED 串之電流在一暫態時間因LED 顆數改變而變化時,剩餘其他三串之LED 電流均之跟隨變化,並達成均流效果」云云,實屬臆測。且被告測試四之波形顯示,其餘LED 串之電流些微波動並非與第一LED 串電流比較所產生的結果,原告測試一及被告測試四第二至四LED 串之所以會在第一LED 串電流發生波動的瞬間,均與第一LED 串反相地產生瞬間電流些微下降的現象,實係因各LED 串之頂端連接至系爭專利第3 圖所示之同一端點VOUT所致之瞬間改變,此一瞬間改變現象實與系爭專利「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機制」技術特徵無關。 2、原告測試三無法證明系爭產品符合系爭專利「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 (1)原證20號實施原告測試3.1 ,無法證明被告產品確係藉由「控制一壓降」以「調整第一LED 串之電流」: 系爭產品2 產品規格書記載,係使用先前技術「定電流電路」以達成穩流效果,而原告測試3.1 亦顯示定電流電路在電流受到短暫波動時的電壓與電流關係,當系爭產品1 、2 第13腳位之LED 串中之2 顆LED 被瞬間短路時,該LED 串之電流雖會因此瞬間產生一波動,但該 LED 串之電流終將單純地回歸至其初始值。故於該串的阻抗值發生改變時,所測得之第13腳位之電壓當然會相應改變,此為電學之基本原理。其次,原告稱系爭產品2 「藉由控制Pin 13 LED串之壓降,使Pin 13 LED串之電流下降回復至穩定狀態,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技術特徵」云云。惟該等電壓變化僅係因系爭產品1 、2 採用定電流電路,故當該LED 串的阻抗值發生改變,第13腳位之電壓因而相應改變,非為原告稱該串之電流係因電壓改變所造成。再者,系爭產品1 、2 係使用被證1 號先前技術之「定電流電路」,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藉由控制壓降以調整電流」之限制條件。因此,原告測試三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符合系爭專利「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之技術特徵F 、G 。 (2)原告測試3.2 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之「第一LED 串之電流在遭遇波動後仍能回復初始穩態值」係由「控制一壓降」所致: 原告測試3.2 未連接至系爭產品1 、2 定電流電路,故當LED 串之顆數減少(阻抗降低)時,該串電流會提升,原告測試3.2 至多僅能說明了歐姆定律(即同一導體中,通過導體的電流與導體兩端的電壓成正比,與導體的電阻成反比),但卻仍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之「第一LED 串之電流在遭遇波動後仍能回復初始穩態值」係由「控制一壓降」所致。且測試3.1 與測試3.2 間之反應時間不同與系爭專利是否執行「控制一壓降」技術特徵無關,原告主張系爭產品1 、2 「有控制壓降」是造成LED 串回覆穩態時間變長的唯一可能原因,然原告無法舉證證明上開事實,則其主張顯無理由。 3、被告測試一之結果,顯示系爭產品1 、2 未使用系爭專利「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機制」,無侵權之可能: 進行被告測試一時,系爭產品1 、2 連接有四串LED 之負載,此時將其中三串LED 各自瞬間短路3 至5 顆LED ,並利用示波器顯示各LED 串之電流波形,以觀察剩餘之LED 串電流變化情變。系爭產品1 在任三LED 串之電流發生變化時,剩餘之串D 串電流始終維持穩態值,並未相對應前開三LE D串中被任一串電流發生變化而有實質進行電流間差異之比較且相應調整變化。故系爭產品1 並未顯示系爭專利技術所應展現之波形,不符合系爭專利「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機制」技術特徵。其次,系爭產品2 在任三LED 串之電流發生變化時,剩餘之LED 串電流始終維持穩態值,並相對應前開三LED 串中之任一串電流發生變化而有實質進行電流間差異之比較且相應調整變化。故系爭產品2 並未顯示系爭專利技術所應展現之波形,不符合系爭專利「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機制」技術特徵。 4、被告測試二、四可證明原告測試一無法支持原告之侵權主張;原告一方面主張僅有VGS 有可能改變電流結果,VDS 無法達成相同效果,但原告歷次測試卻均係測試VDS 與電流變化之關係,可見原告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有透過控制壓降以調整電流。且被告測試一已證明系爭產品1 、2 不可能實施系爭專利之技術,因此被告並未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不包含定電流電路之先前技術,而被告系爭產品1 、2 係使用定電流電路,自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 所謂「定電流電路」係指如被證1 號先前技術第3A圖之連接方式所構成之電子電路。此種電路的持性在於當電流發生波動時,能迅速地使電流回復至初始設定的穩態值。 1、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包含「定電流電路」之先前技術,系爭產品係以「定電流電路」之先前技術達成穩流功能,因此系爭產品1 、2 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 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系爭專利,電流112 會依據其餘LED 串電流而持續變動至各串電流大小完全相等,不會回歸初始穩態值,此與定電流電路之現象不合,可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包含「定電流電路」之先前技術。且依據原告之有效性答辯,系爭專利權利範圍不應包含固定電流的「定電流電路」先前技術,因此,系爭產品1 、2 不符合系爭專利「藉由控制壓降以調整電流」之技術特徵F 、G ,故定電流電路本身結構即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2、被告測試三可證明被告產品係以「定電流電路」先前技術達成穩流功能: 於進行被告測試三時,將系爭產品1 、2 其中三個PIN 直接施加可使各PIN 對應之金氧半電晶體(MOSFET)維持在定電流區的電壓,並於另一PIN 施加使其對應之MOSFET操作在非定電流區的電壓,並於示波器觀察各LED 串之電流波形。測試三之結果可證明系爭產品1 、2 係使用「定電流電路」以達到「穩流」效果,故被告產品中各LED 串並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比較→控制壓降→調整電流機制」技術特徵。因此,系爭產品1 、2 均係使用定電流電路以達到「固定電流」、「當電流發生波動時,使其回歸初始設定之穩態值」效果,則系爭產品均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申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E 、F 、G 。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有應撤銷原因: 1、被證1 、2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A 、B :「(A) 一種用於發光二極體(LED) 陣列的控制器,包括:(B)DC/DC 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LED 陣列,該 LED 串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以及」,該技術特徵為被證1 號之「本發明是有關於一種發光二極體驅動裝置,且特別是有關於一種具有定電流電路之發光二極體驅動裝置。」、「發光二極體驅動裝置200 包括直流- 直流轉換器202 、N 組發光二極體串列204 、N 個定電流電路206 與迴授電路208 ,N 係為正整數。」、「並聯的兩發光二極體串列S1、S2」所揭露。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C 至G :「(C) 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D) 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授信號,(E) 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F) 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G) 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 ①被證2 號技術特徵包括「誤差放大器14將從數目為n 的電流驅動電路13-1到13-n輸出之偵測電壓(NMOS電晶體131 的汲極電壓)DV1 到DVn ,與參考電壓Vref進行比較,並根據前述偵測電壓中最小者與參考電壓Vref的差異,輸出一信號S14 至升壓電源供應器15」、「該LED 驅動裝置10根據前述第一實施例可被設置為(舉例如下):如果誤差放大器14的參考電壓Vref是1 伏特,回授將被加於升壓電源供應器,如此一來,端點電壓會被連接到LED 節點中有最大順向電壓Vf者,即NMOS電晶體 131 的汲極電壓會對電流源進行配置,使該電流驅動電路變成1 伏特」。 ②經比對被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C 、D :LED 串的正向電壓Vf1 ~Vfn 恰為各LED 串兩端的跨壓,與各該LED 串之電流成正比,故若以該等正向電壓Vf1 ~Vfn 對應至系爭專利「第一回授信號」、「第二回授信號」,恰可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之技術特徵。 ③經比對被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E 、F :被證2 號具有一誤差放大器可將各LED 串所產生之偵測電壓DV1 到DVn 進行比較,該誤差放大器比較之對象雖非上開對應至系爭專利「第一回授信號」、「第二回授信號」之LED 串正向電壓Vf1 ~Vfn ,而係偵測電壓DV1 ~DVn ;然參照被證2 號第1 圖,第一偵測電壓DV1 等於VDRV與Vf1 (第一回授信號)之差值(DV1=VDRV-Vf1),而各LED 串之VDRV為均相同,故DV1 與Vf1 係呈現一對一對應關係,準此,被證2 號之誤差放大器比較「偵測電壓DV1 ~DVn 」實際上與比較「正向電壓Vf1 ~Vfn 」具有相同技術上意義。其次,因被證2 號之誤差放大器會根據上開 偵測電壓中最小者與參考電壓Vref的差異,輸出一信號S14 至升壓電源供應器15。從而,系爭專利比較第一、第二回授信號並據以控制一壓降之技術特徵已充分經被證2 號所揭露。 ④經比對被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G :依據被證2 號說明書,其回授施加於升壓電源供應器後,端點電壓會被連接到LED 節點中有最大順向電壓Vf者,即NMOS電晶體131 的汲極電壓會對電流源進行配置,達到調整電流源之目的。故系爭專利技術特徵G 亦為被證2 號所充分揭露。 (3)從而,被證1 、2 號先前技術均係關於LED 驅動電路,與系爭專利均屬同一技術領域,並均係用以達到穩定各LED 串電流的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均為被證1 、2 號先前技術所揭露。因此,被證1 、2 號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有進步性。 2、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被證3 、4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A 、B 已如上述,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中「目前用於照明系統的複數個 LED 存在多種配置方法。複數個LED 可能串聯、並聯或者串-並聯組合。」、「圖2B為用於串-並聯LED 的電源供應電路50。很多LED 分成複數個串,以降低轉換器電路的成本,因此可使用便宜的半導體開關。此配置具有串聯的優點,即在同一個LED 串內提供相同之電流流經各LED 。」已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A 、B 均為習知技術,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C 至G 已如上述。 (2)被證3 號之技術內容包括「充電泵1300接收由主要電源102 的電力,並於此實施例中,提供一第一調準輸出 VOUT1 於端點142 ,並提供第二調準輸出VOUT2 於端點144 。」、「當ISINK1電流190 和ISINK2電流192 降低時,順向電壓VF會跟著降低。在第13圖電路中,端點 142 的輸出電壓VOUT1 會隨著提供可達到的最高效率。」、「對於綠色LED154的電流分享,相較於白色LED150,通常比較不會受到重視,因為綠色LED 通常僅用於提供手機案件的背光。白色LED150被在彩色TFT 顯示的背光,並應有等效電流以預防不平均的發光與不平均的顯示色度。」「負載電流調節器163 會對第一負載146 流經第一白色LED150的ISINK1電流190 ,與流經第二白色LED150 的ISINK2 電流192 進行調節。在這個實施例中,ISINK1 電 流190 和ISINK2電流192 被控制在30mA,各自用以使兩個白色LED150改善以具有同等亮度」、「N 型FET196, 200 以電流鏡方式運作,使得ISINK2電流可以追蹤ISINK2電流,而ISINK1電流可控制運算放大器OPAmp 194 」;另被證4 號之技術內容包括「電路配置包含2 個電晶體140 和150 ,連接一個運算放大器130 ,以使兩電晶體相對應端點或節點的電壓都實質相同。如第1 圖所示,運算放大器130 的兩個輸入埠分別被連接到電晶體140 、150 的汲極,且運算放大器130 的輸出埠被連接到兩個電晶體的閘極。」、「在這個特別的實施例中,使用主動電路以使兩電晶體的端點或節點有相對應的電壓且實質相同。如果上述情形被完成,則兩個電晶體將展現實質相同的電流密度。鏡照裝置或電晶體會實質等於參考電晶體」、「本實施例的至少二個分別的電晶體會被連結到電路配置的負回授,以使至少二個各別的電晶體在對應端點具有大約相同的電壓。在另一實施例中,兩個分別電路元件的輸出電壓可能被應用於運算放大器的個別輸入埠,運算放大器在電路配置中的負回授被連接,以使輸出電壓大約相同」。均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C 至G 。 (3)經比對被證3 、4 號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①被證3 、4 號之組合與系爭專利所採取之技術手段與所欲解決之問題完全相同,被證3 號說明書記載:「白色LED150被用以在彩色TFT 顯示的背光,並應有相同的電流以預防不平均的發光與不平均的顯示色度」,與系爭專利均係在解決各LED 串電流不同造成亮度不均勻的問題。 ②被證3 號之ISINK1(第二回授信號)與ISINK2(第一回授信號)分別為流經被證3 號兩串LED 的電流,故自然會與第一LED 串、第二LED 串之電流成正比。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C 、D 。 ③被證3 號之電流調節器(被證3 號說明書記載,可為一具有比較器的電流鏡)替換為被證4 號之具有比較器的電流鏡時,被證4 號之該比較器130 可比較流出二LED 串間的電流(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第一、第二回授信號)。故被證4 號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E 。 ④被證4 號說明書記載:「本實施例的至少二個分別的電晶體會被連結到電路配置的負回授,以使至少二個各別的電晶體在對應端點具有大約相同的電壓。在另一實施例中,兩個分別電路元件的輸出電壓可能被應用於運算放大器的個別輸入埠,運算放大器在電路配置中的負回授被連接,以使輸出電壓大約相同」,是被證4 號於比較二回授信號後,確實據以控制一壓降,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F 相符。 ⑤被證4 號說明書記載:「在這個特別的實施例中,使用主動電路以使兩電晶體的端點或節點有相對應的電壓且實質相同。如果上述情形被完成,則兩個電晶體將展現實質相同的電流密度」。是被證4 號於控制一壓降後,確實導致第一LED 串相對於第二LED 串而調整直至二者電流值一致,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G 相符。 (4)從而,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欄與被證3 、4 號之組合均為LED 驅動電路,與系爭專利屬於同一技術領域,並均係用以達到使各LED 串電流維持一致的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均為該先前技術組合所揭露。因此,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欄與被證3 、4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有進步性。 3、被證1、9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有步性: (1)被證9 號之技術內容「如第2 圖之實施例所示,平衡電路200 包含一具有閘極220 之電流源電晶體234 ,該電晶體閘極220 和串電晶體214a的閘極262a相連接」,可對應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C 之「第一回授信號」。其次,「平衡電路200 進一步包含一具有閘極276 之電流源電晶體230 ,該電晶體閘極276 和串電晶體214e的閘極相連接」,可對應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C 之「第二回授信號」。再者,「由於電晶體230 、232 、234 、236 與群組驅動電路120 相連接,且該共同連接證280 係具有共電勢,如上所述,此將導致流經各串電晶體214 的電流係相近、一致而達成均衡」,可對應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D 。因此,被證9 號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C 、D 。 (2)被證9 號之「方塊320 中,平衡電路200 係設置用來比較群組驅動電路120 兩端所收到的電流。在此實施例,平衡電路200 可能包含一處理器以程式化指令比較兩端電流。於決定方塊330 中,係比較兩端電流是否產生差異,平衡電路200 的處理器係藉由該是否有差異之比較結果而據以做出決定。…若兩端電流具有差異,程序進一步到方塊340 ,如下所述…」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E 「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其次,由於被證9 號比較二回授信號的結果會使得電阻240 、242 根據二回授信號的電流值差異而產生不同跨壓,進而造成一壓降。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F 「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已經被證9號 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G 「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業經被證9 號所揭露。 (3)從而,被證1 、9 號先前技術均為LED 驅動電路,與系爭專利均屬同一技術領域,並均為用以達到使各LED 串電流維持一致的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均為被證1 、9 號先前技術所揭露。因此,被證1 、9 號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主張被告對於專利權侵權訴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原告迄今未對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提出具體之主張及證明方法,難謂原告已對損害賠償之數額,盡其舉證責任,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五)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22頁)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297141 號「發光二極體陣列之控制器電路、系統與方法」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7年5 月21日至115 年8 月30日止。 (二)被告通嘉公司製造及販賣型號「LD7889」即系爭產品1 、「LD7889A 」即系爭產品2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 (三)被告葉維焜至101 年7 月2 日止為被告通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原告僅主張系爭產品1 、2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一)第322 頁) (一)系爭產品1 、2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侵害系爭專利?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否有得撤銷之原因? (三)被告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原告可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四)原告可否請求排除侵害?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產品1 、2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侵害系爭專利?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用於發光二極體(LED) 陣列的控制器。該控制器包括DC/DC 轉換器電路,可供應電源至一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該控制器亦包括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主要圖面如附圖所示)。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8項,其中第1 、11、22項為獨立項,其餘項次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1 、2 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1)第1 項內容:一種用於發光二極體(LED) 陣列的控制器,包括:DC/DC 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以及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 (2)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 段第1 行「…。施加於開關142 之該較低的控制信號133 可使得基極電流增大,因此開關142 兩端壓降減小。減小開關142 兩端壓降可增大LED 串104 中的電流回授信號112 。這一過程可一直持續直至電流信號112 和114 大小完全相等。」(見本院卷(一)第25頁)、第2 段第13行「…。施加於開關146 之該較高的控制信號137 使得基極電流減小,且因此開關146 兩端的壓降增大。開關146 兩端壓降增大使得LED 串108 中的電流信號116 減小。這一過程可一直持續直至電流信號116 和112 大小實質相等。」(見本院卷(一)第25頁)、及第3 段第3 行至第13頁第1 段第3 行「…。施加於開關146 之該較低的控制信號 137 使得開關146 兩端的壓降減小。減小開關146 兩端壓降使得LED 串108 中的電流信號116 增大。這一過程可一直持續直至電流信號116 和112 大小實質相等。」(見本院卷(一)第25至26頁)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兩LED 串之回授信號存在一壓降,該回授電路就會一直將該壓降送至電晶體開關來控級該LED 串電流,一直持續到兩LED 串電流實質相等,即完全相同,該電晶體開關才會停止作動,反之,只要兩LED 串存有差異,在各自第一、二LED 串會有第一、二回授信號,如此回授電路就會因為回授信號控制壓降,故只有當兩LED 串電流相同,相應而生的第一、二回授信號間無差異,回授電路方不會啟動控制壓降機制。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應解釋為「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至第一、二LED 串中電流為相同。」 3、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產品1 、2 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4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1)要件編號1A「一種用於發光二極體(LED) 陣列的控制器,包括:」; (2)要件編號1B「DC/DC 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 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 (3)要件編號1C 「以及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 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 (4)要件編號1D「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成正比,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至少部分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 4、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1)系爭產品1 為LD7889型號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4 Channel LED Backlight Driver,產品實物見原證7 號、被證5 號),由被告通嘉公司製造販賣。其為一種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包括:DC/DC 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以及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可藉由各自回授電路,各自調整該LED 串中的電流(即定電流電路)。 (2)系爭產品1 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4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①要件編號1a「一種號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包括:」; ②要件編號1b「DC/DC 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 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 ③要件編號1c「以及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 ④要件編號1d「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可藉由各自回授電路,各自調整該LED 串中的電流(即定電流電路)。」。 (3)經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4 個要件與系爭產品1 之4個要件相互比對,其中: ①系爭產品1 要件編號1a至1c可分別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A至1C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被告對此部分亦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29 頁)。 ②要件編號1D文義分析: A、由系爭產品1 量測結果,參照原告測試系爭產品2 即原證20號之測試3.1 圖TEK00008、TEK00009所示(見本院卷(二)第46頁反面、47頁),當第13腳位( Ch1 )之LED 串中之2 顆LED 被瞬間短路時,該LED 串之電流會瞬間產生一波動,但該LED 串之電壓會改變,未回到初始電壓,再檢視第二LED 串的電流變化,在相應於第一LED 串中之二顆LED 瞬間短路時,由第二LED 串之電流相應該瞬間上昇,即回到穩態與該第二LED 串電流相同,該第二LED 串具有相應調整電流控制;惟參酌被告以系爭產品1 即原證7 號實施測試四之輸出波形(被告附件6 號第20頁,見本院卷(二)第70頁、96頁反面),依該波形所示,當該晶片外接四個LED 串,第一LED 串中2 顆LED 短路,以及5 顆LED 短路時,可由該波形圖判讀,當第一LED 串中LED 短路時產生瞬間電流上昇時,另外三個LED 串亦在相應時間產生電流呈現下降,且在第一LED 串控制調整該電流至穩態時,另三個LED 串電流相應回到第一LED 串短路前穩態電流;另參酌原告上開測試三之波形圖(見本院卷(二)第46頁反面、47頁),當LED 串中LED 短路時,該LED 串之電壓隨即上升至穩態並維恃在一電壓值,雖然暫態時,該波形圖所示該電壓產生波動,但僅能認定為該LED 串有相應於電壓變化調整該LED 串之電流(具有一回授電路),不能證明具有相應於另一LED 串形成電壓變動,而具有相應控制壓降調整電流之特徵,準此,系爭產品1 並無比較該二LED 串回授信號之技術特徵,故從系爭產品1 無法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編號1D之技術特徵。 B、原告雖主張從原證6 號侵害分析報告(見本院卷(一)第67至90頁)所揭示之波形圖,可知系爭產品1 因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故,各LED 串中之電流,會受其他LED 串之穩態電流或暫態電流影響,亦即會比較各LED 串中之電流,使其中之一LED 串中之電流,以相對於第二LED 串中之電流而進行調整等語。惟原證6 號侵害分析報告第17頁上圖﹝4 ﹞II. 量測波形圖所示(見本院卷(一)83頁),系爭產品1Pin 1連接之LED 串由14顆LED 串瞬間短路1 顆LED 而成為由13顆LED 串聯而成的LED 串時,測試Pin 1 所連接LED 串之LED 電流﹝Ch1 ﹞、Pin 13 LED串LED 電流﹝Ch2 ﹞、Pin1腳電壓﹝Ch4 ﹞之波形圖。惟檢視該波形圖所示,在Pin 1 連接之LED 串由14顆LED 串瞬間短路1 顆LED 而成為由13顆LED 之前、後,Pin 13 LED串LED 電流﹝Ch2 ﹞所呈現之電流波形與Pin 1 連接之LED 串之LED 電流﹝Ch1 ﹞波形,其間就已存在電流差異。此外,另參酌Pin 1 腳電壓﹝Ch4 ﹞之波形圖可知,Pin 1 連接之LED 串確實在短路1 顆LED 後,該LED 串的電壓變大且為一固定值,但該電壓值並未隨者Pin 1 LED 串電流變化產生電壓變化(調整),可知依據該波形圖所呈現變化,足供認定原告所稱系爭產品1 所呈現互相跟隨之情形應為各LED 串電路相連時所造成的電流雜訊(各LED 串電並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C、原告另主張依原證13號之測試結果,可證明其餘LED 串之電流均跟隨變化等語。惟依該原證13號波形圖所示(見原審卷(一)第263 至264 頁),[Ch1] 與 [Ch2] 、[Ch3] 、[Ch4] 暫態時波形變化似乎相同,但[Ch1] 與[Ch2] 、[Ch3] 、[Ch4] 尺規明顯不同,其間差異相差10倍,顯然比對基礎不同。再者,在該波形圖所示[Ch1] 與[Ch2] 、[Ch3] 、[Ch4] 的電流值並不相同,足徵該暫態所生波形突波處,應屬電路板所產生電流雜訊,並非如原告所稱系爭產品1 各 LED 串有跟隨調整電流之機制,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未合。 (4)經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4 個要件與系爭產品1 之4 個要件相互比對後,其中系爭產品1 要件編號1a至1c部分,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編號1A 至1C 文義所讀取。至要件編號1D則不符合文義讀取,此部分要件即應進行均等分析。 ①系爭產品1 之技術手段係藉由回授信號控制各LED 串金氧半導體電壓,並藉由各LED 串電路中金氧半導體達成回授該電晶體源、汲極兩端電壓控制金氧半導體來調整各LED 串電流值之功能,使達成各該LED 串自身之電流值自始相同之結果,相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技術手段為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電流之功能,達成第一、二LED 串電流相同之結果,兩者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不相同。準此,系爭產品1 要件編號1d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圍。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1 因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故,於其中一LED 串因暫態電流變動而受影響時,系爭產品1 本身亦會進行各LED 串電流之比較與調整,亦即會比較各LED 串中之電流,使其中之一LED 串中之電流,以相對於第二LED 串中之電流而進行調整,如原告對系爭產品1 即原證7 號所為測試一、測試二等語。惟原告對系爭產品1 即原證7 號所為測試一、測試二之波形圖(見本院卷(二)第47頁反面至52頁),該波形圖所示穩態時之波形圖第二LED 串之電流值與第一LED串短路時該電 流值為相同,顯然是第二LED 串在第一LED 串短路時,因第一LED 串與第二LED 串之電路並聯共用同一VDD 電壓源,使之該第二LED 串在暫態時所產生電流相應變化,亦係因第一LED 串電流產生改變,而抽走第二LED 串之電流所生之波形。其次,參酌原告測試二所顯示第一LED 串短路前、後,第二LED 串電流值改變,惟此二圖所示(見本院卷(二)第50頁),該電流值之紅色粗線所讀值為第一LED 串短路前,第二LED 串電流值為114mA ,短路後第二LED 串電流值為116mA ,其間或許有約2mA 值的差異,且該電流上下變動幅度為4mA ,顯然是屬電流雜訊範圍,尚難執以遽認具有相對第一LED 串短路後控制調整之電流值,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③經參酌被告測試一、二針對系爭產品1 之勘驗結果(見本院卷(二)第71頁正反面),可知系爭產品1 當任三串均無電流時,亦即無任何參考依據時,進行操作之 LED 串的電流,即便在短路其中的2 顆LED 時產生瞬間之大電流,但旋即回復至穩態,且回復至穩態的電流水平,實乃該串電流的初始設定值,與其他LED 串之電流或回授信號並無關係(其他串的電流均為0 )。足徵系爭產品1 係以「定電流電路」達到穩流的效果,故各 LED 串之電流相互獨立,不會受到其他LED 串電流暫態或穩態的影響。另參酌被告測試四之結果(見本院卷(二)第70頁),在第一LED 串發生電流變化時,連接至I C2的第三、四LED 串,均會與連接至IC1 的第二LED 串產生相同之電流反應,可知基於四串LED 串使用相同的VDD ,故當第一LED 串發生短路所生之突波,連接至IC1 的第二LED 串以及連接至IC2 的第三、四LED 串會有相應電流突波,仍是屬於電路板所生之電流雜訊,無法證明係因應第一LED 串所生控制壓降調整電流。 ④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測試一之測試方法有所不當部分。惟被告測試一之波形圖(見本院卷(一)第71頁下方圖形)針對系爭產品1 在任三LED 串之電流(淡藍、紫紅、綠色波形)發生變化時,剩餘之LED 串電流(深藍色波形)始終維持穩態值,並未相對應上開三LED 串中之任一串電流發生變化而有實質進行電流間差異之比較且相應調整變化。縱此時如同原告所稱系爭產品1 處於短路保護機制,然倘若系爭產品1 包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藉由比較該二回授信號大小之差異,以相應於第二LED 串(即淡藍、紫紅、綠色波形中之其中一串)中的電流而調整第一LED 串(即深藍色波形)中的電流」技術特徵,則依被告上開測試一波形圖所示,上開三串電流發生變化時,該深藍色波形必然相應淡藍、紫紅、綠色波形中之任一串電流會產生改變,不因系爭產品1 處於短路保護狀態而有影響。原告此部分主張,尚有未合。 (5)從而,系爭產品1 要件編號1d既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圍,系爭產品1 自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或均等範圍。 5、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1)系爭產品2 為LD7889A 型號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4 Channel LED Backlight Driver,產品實物見原證20號、被證6 號、8 號),由被告通嘉公司製造販賣。其為一種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包括:DC/DC 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以及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 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可藉由各自回授電路,各自調整該LED 串中的電流(即定電流電路)。 (2)系爭產品2 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4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①要件編號1a「一種號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包括:」; ②要件編號1b「DC/DC 轉換器電路,用以供應電源至一 LED 陣列,該LED 陣列至少包含並聯耦接之一第一LED 串和一第二LED 串,每一該串各自包含至少兩個LED ;」; ③要件編號1c「以及回授電路,可從該第一LED 串接收一第一回授信號,從該第二LED 串接收一第二回授信號,」; ④要件編號1d「該第一回授信號與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且該第二回授信號與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存有一比例關係,可藉由各自回授電路,各自調整該LED 串中的電流(即定電流電路)。」。 (3)經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4 個要件與系爭產品2 之4個要件相互比對,其中: ①系爭產品2 要件編號1a至1c可分別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A 至1C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被告對此部分亦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29 頁)。 ②要件編號1D文義分析: A、由系爭產品2 量測結果,依原告測試系爭產品2 即原證20號之測試3.1 圖TEK00008、TEK00009所示(見本院卷(二)第46頁反面、47頁),當第13腳位(Ch1 )之LED 串中之2 顆LED 被瞬間短路時,該LED 串之電流會瞬間產生一波動,該第一LED 串之電壓隨之變化,穩態時,該電壓上升,檢視第二LED 串的電流變化時,第一LED 串中之二顆LED 瞬間短路時,暫態時該第二LED 串之電流相應該瞬間上昇,但回到穩態時,仍與該第二LED 串電流相同,該第二LED 串具有相應調整電流控制。惟參酌被告以系爭產品1 即原證7 號實施測試四之輸出波形(被告附件6 號第20頁,見本院卷(二)第70頁、96頁反面),依該波形所示,當該晶片外接四個LED 串,第一LED 串中2 顆LED 短路,以及5 顆LED 短路時,可由該示波器圖形判讀,當第一LED 串中LED 短路時產生瞬間電流上昇時,另外三個LED 串亦在相應時間產生電流呈現下降,且在第一LED 串控制調整該電流至穩態時,另三個LED 串電流相應回到第一LED 串短路前穩態電流,故由原告測試3.1 圖所示輸出波形,僅供判斷該LED 串具有一電壓回授電路,以LED 串電流為定值,改變控制電晶體電壓,藉此控制LED 串電流為定值,並無與其他 LED 串回授電壓為比較之波形,顯然系爭產品2 並無比較該二LED 串回授信號之技術特徵,故從系爭產品2 無法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編號1D之技術特徵。 B、原告固主張當系爭產品2 所連接之LED 串之LED 顆數變少時,電流若未經控制壓降之技術範疇,所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必定增大且無法回到初始設定之穩態值。因此系爭產品2 所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之所以變化,係因系爭產品2 經過控制壓降之技術範疇,當所連接之LED 串之LED 顆數發生變化時,調整所連接之 LED 串之LED 電流,進而使得其於暫態變化前後與暫態變化期間皆呈現參照並跟隨另一連接之LED 串電流等語。惟在LED 短路致顆數變少時,該電壓上升並維持在一常數,是該LED 串具有一電壓回授電路,相應第二LED 串的電流在穩態仍維持初始電流值,顯然第一、二LED 串為相互獨立,該暫態電流突波仍屬電流相應而生之電流雜訊,況由第一LED 串該電壓上升後即維持定值,並未呈現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比較壓降,調整電流之輸出波形圖(應呈現相互對應互有更迭波形圖),故由原告測試波形圖僅能認定系爭產品2 具有回授電路,尚難證明有控制調整電流之機制,原告此部分主張,即無可採。 C、原告於其測試三之測試3.2 方法中,將Pin13 LED 串外加電阻而未連接至系爭產品2 即原證20號(檔案編號TEK00010,見本院卷(二)第47頁),而因Pin13 LED 串之電流並未連接至系爭產品2 ,故該LED 串無法提供任何回授信號予系爭產品2 ,因此,Pin 13 LED 串之電流並不會與其他LED 串進行比較。在此情形下,將Pin 13 LED串之LED 短路2 顆,量測如上開檔案所示之VLED1 處之電壓(示波器Ch1 )自短路時起至恢復到穩態狀態之波形圖。並主張由波形圖可看出,因Pin 13 LED串並未連接至系爭產品2 ,故系爭產品2 無法透過控制壓降之方式來調整Pin 13 LED串之電流。在此情形下,VLED1 處之電壓自短路之暫態變化發生時起,至回復至穩態之時間僅約為150ns ,該時間明顯較系爭產品2 有控制Pin 13 LED串壓降之情形(272ns )為短。換言之,在系爭產品2 之正常工作環境下,當Pin 13 LED串因短路而有暫態變化時,因有控制壓降以調整Pin 13 LED串之電流,故需花費較「沒有控制壓降」之情況要長之時間使該LED 串電流恢復至穩態等語。惟上開波形圖係因該LED 串未連接至回授電路,因此,該波形圖所呈現為電壓因 LED 短路升高,該LED 串電流同時也會升高,係因沒有回授電路自行調整該LED 串電流。至原告另主張相較於連接系爭產品2 ,短路LED 後由暫態回至穩態的時間為短,據以主張系爭產品2 具有控制壓降之機制,惟尚難僅由暫態回復至穩態的時間長、短判斷系爭產品2 是否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控制壓降,調整電流之機制,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4)經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4 個要件與系爭產品2 之4 個要件相互比對後,其中系爭產品2要件編號1a 至1c部分,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編號1A至1C文義所讀取。至要件編號1D則不符合文義讀取,此部分要件即應進行均等分析。 ①系爭產品2 之技術手段係藉由回授信號控制各LED 串金氧半導體電壓,並藉由各LED 串電路中金氧半導體達成回授該電晶體源、汲極兩端電壓控制金氧半導體來調整各LED 串電流值之功能,使達成各該LED 串自身之電流值自始相同之結果,相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技術手段為該回授電路進一步可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電流之功能,達成第一、二LED 串電流相同之結果,兩者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不相同。準此,系爭產品2 要件編號1d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圍。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2 即原證20,依原告測試一、測試二所顯示之波形圖(見本院卷(三)第151 頁),可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的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的電流」之技術特徵等語。惟原告測試一是將原證20之Pin 13連接之 LED 串由14顆LED 串瞬間短路2 顆LED 時,檢視瞬間短路時Pin13 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示波器Ch 3、以及Pin 1 連接之LED 串之電流示波器Ch4 之波形,其勘驗結果如檔案編號TEK00000至TEK00002所示(見本院卷(二)第44頁反面至45頁)。而依原告所提上開測試一波形圖(見本院卷(三)第151 頁),分成A 至E 時間區,在A 至E 各時間區間所呈現,短路LED 串電流驟增,相應LED 串電流則呈反方向減少,充其量僅能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以相對於該第二LED 串中電流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電流的機制,亦可能係因系爭產品2 使用定電流電路以達成穩流功能,其餘LED 串電流同時產生些微波動則係受到VOUT影響所致,尚無法證明系爭產品2 第一、二LED 串波形變化係因實施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致。其次,原告測試二是將原證20號之Pin 13連接之LED 串由14顆LED 串瞬間短路2 顆LED 時,分別量測Pin 13 LED串電流在暫態發生前後的平均值(cycle mean),其勘驗結果如檔案編號TEK00003至TEK00006所示(見本院卷(二)第45頁反面至46頁)。而原告測試二短路前、後之平均電流些微差距,該等些微數據浮動所造成之誤差,係因選定計算電流平均值之「區間」不同而產生,應可認定於實驗上可容許範圍,換言之,測試二所得數值會因取樣時間為變化,並非一定值。是原告就原證20號以測試二所顯示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2 之Pin 13 LED串因暫態變化而進行各串電流之比較與調整,尚非當然回復至電流初始設定值。準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③原告另主張依測試三正常工作環境所顯示之波形圖可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根據比較該第一回授信號和該第二回授信號控制一壓降,…而調整該第一LED 串中之的電流」技術特徵等語。經查依原告測試3.1 圖TEK00008、TEK00009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當第13腳位(Ch1 )之LED 串中之2 顆LED 被瞬間短路時,該 LED 串之電流會瞬間產生一波動,該第一LED 串之電壓隨之變化,穩態時,該電壓上升,檢視第二LED 串的電流變化時,第一LED 串中之二顆LED 瞬間短路時,暫態時該第二LED 串之電流相應該瞬間上昇,但回到穩態時,仍與該第二LED 串電流相同,該第二LED 串具有相應調整電流控制。惟另參酌被告以原證20實施測試四所顯示之波形圖(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反面),該輸出波形所示,當該晶片外接四個LED 串,第一LED 串中2 顆LED 短路,以及5 顆LED 短路時,可由該示波器圖形判讀,當第一LED 串中LED 短路時產生瞬間電流上昇時,另外三個LED 串亦在相應時間產生電流呈現下降,且在第一LED 串控制調整該電流至穩態時,另三個LED 串電流相應回到第一LED 串短路前穩態電流,是由原告測試3.1 圖所示輸出波形,僅能判斷該LED 串具有一電壓回授電路,以LED 串電流為定值,改變控制電晶體電壓,藉此控制LED 串電流為定值,並無與其他LED 串回授電壓為比較之波形,尚難證明系爭產品2 具有比較該二 LED 串回授信號之技術特徵。其次,就電晶體電壓電流特性而言,系爭專利係以電晶體控制LED 串電流大小,故當電晶體操作在飽和區,VGS 能改變LED 串之電流IDS ,VDS 之變化並無助於達成調整電流的效果。準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5)從而,系爭產品2 要件編號1d既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圍,系爭產品2 自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或均等範圍。 (二)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則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原告可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原告可否請求排除侵害等爭點,既不影響上開判斷,自無審酌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 、2 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即難遽認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則原告依修正前專利法第56條第1 項、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通嘉公司應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LD7889」及「LD7889A 」發光二極體背光驅動產品及其他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筱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