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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當事人
    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 告 皇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明威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李純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洛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淑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應釗 張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等應停止製造、販賣、使用、廣告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TravelLogic 系列邏輯分析儀』(下稱系爭產品),以及停止其他侵害中華民國專利第I267646 號(下稱系爭專利)之行為」(本院卷㈠第5 頁),嗣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之準備程序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皇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晶公司)、洛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克公司)應停止製造、販賣、使用、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以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另減縮假執行聲明僅對聲明第2 項金錢請求為之,並經被告當庭同意(本院卷㈡第48、49頁)。另以101 年11月12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將聲明第2 項擴張為「被告皇晶公司、李純清或被告皇晶公司、洛克公司或被告洛克公司、張淑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2,416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履行給付,在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本院卷㈡第317 至318 頁),依前揭規定,核分別屬經被告同意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法條,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95年12月1 日至 114 年7 月14日止。被告皇晶公司製造、販賣及被告洛克公司販賣之系爭產品,因疑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經原告委請聚智法律事務所於100 年10月12日發函通知被告皇晶公司,被告皇晶公司則委請博盛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於100 年11月1 日回覆原告,然原告發現被告洛克公司於網站上仍持續販售被告皇晶公司所製造之系爭產品,遂委請和宸智權事務所進行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其鑑定結論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8 項。被告李純清、張淑智分別擔任被告皇晶公司與被告洛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依專利法第56條、第84條、民法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提起本訴訟。 ㈡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之原因: ⒈被證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8 項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之技術特徵,步驟中均包含「(A )波形資料讀取: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上述之邏輯分析儀則會先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再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C )格式轉換:並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D )計算顯示區域:該邏輯分析儀便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且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E )顯示:若大於時,該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然被證2 內容並無揭露上開步驟(B )、(C )、(D )及(E )之技術特徵,故被證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⒉被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8 項不具新穎性: 被告抗辯被證3中示波器之顯示螢幕中,於波形圖下方顯 示有波形資料,然就被證3 與系爭專利之組成元件及實施步驟等技術特徵間之對應關係為何,並未舉證說明。故被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⒊被證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 項不具新穎性: 被證4 係網路資料,被告未舉證證明其確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之資料,應不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新穎性之證據。 ⒋被證5 係被告皇晶公司私人所製作之軟體程式,被告未舉證證明其確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之資料,應不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新穎性之證據。 ⒌被證2 結合被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8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僅揭露與系爭專利相似之組成元件以及讀取資料之 說明而已,被證3 亦僅揭露可將波形資料顯示於顯示裝置上,並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中各別之波形資料與其所對應之波形一同整合顯示於顯示裝置上之技術特徵。且被告亦自承,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有關「計算顯示區域」步驟,在被證2 及被證3 之中並未被明確提及,顯見其確知被證2 及被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8 項不具進步性。雖其主張「計算顯示區域」之步驟,乃為一般軟體在撰寫程式時,即會進行考量之作業模式之一,相關性的顯示方法選擇,在許多應用程式的作業畫面中,亦早有前例可循云云,然未舉證以圓其說,亦未證明此為申請專利當時熟悉該項技術領域者所熟知之技能。又被證2 及被證3 除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計算顯示區域」步驟外,亦僅具有顯示所擷取訊號整體之極端資料(如最大峰值、最大時間間隔、最小頻率等)之說明,而於其中並未見各別對單一波形之資料與波形整合後顯示之揭露或教示。是以,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依據被證2 及被證3 輕易推知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故被證2 及被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8 項不具進步性。 ㈢損害賠償金額: 依國稅局提供資料顯示,近兩年被告皇晶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之全部收入為24,867,287元,洛克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之全部收入為4,256,870元,合計共29,124,157元,因被告未就其 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是原告得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亦為29,124,157元,今原告僅就其中2,912,416 元請求被告皇晶公司、李純清或被告皇晶公司、洛克公司或被告洛克公司、張淑智連帶賠償,自屬合法。 ㈣爰聲明: ⒈被告皇晶公司及被告洛克公司應停止製造、販賣、使用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 ⒉被告皇晶公司、李純清或被告皇晶公司、洛克公司或被告洛克公司、張淑智應連帶給付原告2,912,416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履行給付,在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 ⒊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被告皇晶公司部分: ⒈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⑴被證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不具新穎性: 被證2 為2003年5 月27日美國專利案公告之第US6,570,592 號「System and method forspecifying trigger conditions of a signal measurement system using graphical elements on a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該案提出一種有關圖形作操作介面的邏輯分析儀,操作者可藉由圖形化的操作介面,對檢測後所呈現之波形及波形資料,進行條件式的設定,以便於更簡易的操作邏輯分析儀。在被證2 之專利說明書中,即已描述有關邏輯分析儀硬體的組成主要包括有控制電路、記憶體、緩衝器等,並進一步揭露邏輯分析儀係可搭配一電腦作使用,並可藉由連結於電腦的顯示器,作為產生波形畫面的顯示裝置;亦已詳細的描述有關邏輯分析儀對一待測物進行檢測時的實施步驟,主要包括:波形資料讀取、週期計算、格式轉換、顯示等步驟,故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⑵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不具新穎性: 被證3 為2003年5 月27日美國專利公告之第US6,571,185號「Continually responsive and anticipating au tomatic setup function for a digital oscilloscope 」,係為一種數位型示波器;有關習知示波器與邏輯分析儀的差異,於此先予敘明:「⑴示波器可顯示類比波型,也可以觀察電壓;邏輯分析儀則將波形以數位化呈現(轉成0 與1 ),所有波型看起來都方方的很乾淨。⑵邏輯分析儀具有較多的通道,也利於比較多路訊號間的時序關係。⑶邏輯分析儀一般具有較長的記憶長度。⑷有些邏輯分析儀還可以把常見序列訊號的數值解出,以方便觀察分析。」被證3 所揭雖為一示波器,其效用及功能雖不若邏輯分析儀多元,但有關其檢測及波形顯示的部份,則可視為邏輯分析儀的基礎;被證3 所揭的數位示波器係可將類比波形轉換成數位波形(1 與0 ),又顯示波形的相關資料,係亦顯示於操作畫面上,至少包括了Period(波形時間週期)、Freq ( 波形頻率)…等,亦即檢測後所顯示之波形的相關資料,係可直接顯示於DISPLAY DEVICE的畫面上。被證3 已揭露了有關使波形之相對應資料,例如Period(波形時間週期)、Freq(波形頻率)…等,直接顯示於螢幕上的相關技術。故被證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⑶被證4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不具新穎性: 被證4 係屬於Agilent Technology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的產品操作說明書,公開日期為1997 年8月(該公司控管之公開編號為00000-00000 ),主要是提供給使用由該公司提供之產品的使用者,可參照內容對產品進行操作,此所述的產品即為一種邏輯分析儀,操作說明書之中第7 至39頁,即有說明有關該公司所產製之產品中,操作者可依據需求,於操作畫面中進行選項設定,以使波形資訊,可依據「waveform scaling」的大、小,選擇性的產生顯示或不顯示波形資料(state data)之技術。因此,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及內容,早於2003年5 月27日即已被完整公開,甚或更早由Agilent Technology所提供的公開性之操作說明書,亦均有對有關波形資訊顯示之操作的詳細描述。故被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⑷被證5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 項不具新穎性: 被證5 資料,係被告皇晶公司所開發的一套應用於邏輯分析儀的應用軟體(Acute LA Viewer 1.72.03 版),此版本之主程式時間為2003年9 月23日。其為應用於被告邏輯分析儀器的配套軟體,按照其主程式最初安裝時所呈現之畫面可知,此版本之主程式的時間為2003 年9月23日;而其所呈現的操作畫面中,亦包括了有可提供給操作者進行選項選取的操作介面,且經設定後,從其產生的波形畫面中,亦可清楚的看出在波形畫面中,即包含了有關波形資訊(數值的顯示),可證明系爭專利所揭之技術早已存在,並非其獨創及所有,被告所販售之系爭產品及相關配套軟體,早已為業界所周知,故被證5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⑸被證2 及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3 提出一種可以數位化顯示波形的示波器,其揭露於其顯示畫面中,不僅可顯示經數位化之後的波形,且亦可同時在同畫面中,將波形的相關資訊作明確,亦即數值化的顯示,以供操作者可以直接用目視的方式,即可讀出波形的數值;示波器雖非等同於邏輯分析儀,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在於傳統的示波器係顯示類比波形,而邏輯分析儀則顯示數位波形,在被證3 的說明書中,則已明確的描述出此示波器係將波形顯示轉換成類比顯示,再者,波形資訊可同步顯示於畫面之中,因此,系爭專利所揭之技術內容,早在於2003年5 月27日,即已被被證2 及被證3所揭露;在電子電路測試應用中,示 波器與邏輯分析儀的應用,雖有功能程度上的不同,但係被視為同領域的應用,且邏輯分析儀器的發展,可謂是以示波器為基礎技術,以熟悉該項技術領域者,要結合被證2 及被證3 所揭之技術,並無任何困難可言,亦即,系爭專利並未具有不可預測的進步性存在。然如原告主張,其專利說明書中所揭露之有關計算顯示區域之步驟,在被證2 及被證3 之中並未被明確提及,然而,此計算顯示區域之步驟,主要是在計算畫面中的區域,是否足夠提供波形資訊(數值)顯示,此乃為一般軟體在撰寫程式時,即會進行考量的作業模式之一,相關性的顯示方法選擇,在許多應用程式的作業畫面中,亦早有前例可循,例如市面上存在已久的股市○○○○○○○段性的成交量波形跟數值顯示、Microsoft Excel 之中的圖形,例如業績變化的波形圖及數值顯示等,均有依畫面區域而可選擇是否顯示數值資訊的選項及操作選擇,有關此項步驟亦非原告所獨創。故被證2 及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 項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8項 : 系爭專利技術特徵「(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鑑定之分析意見略謂:「待鑑定物所計算出之波形資料,可判斷若顯示區域大於可顯示之數值,如申請專利範圍之(D )步驟,則直接會在該波形上進行相關資料之顯示,該顯示之間距大小亦可進行調整。待鑑定物與I267646 號發明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文義相同。」,其意見顯為速斷。按鑑定報告係以拆解被告所有之TravelLogic 系列邏輯分析儀,做外觀檢視,並未對於TravelLogic 系列邏輯分析儀之軟體運作過程予以分析,已如前述,應無疑義。按依系爭專利之特徵(D ),在於「計算顯示區域」,換言之,係依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區域之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需顯示區域,因此,系爭專利特徵在於「計算」,此應為軟體之內部運作過程。據此,縱先不論,系爭專利就如何「計算」之過程並未揭露,即並未以文字說明系爭專利係如何「計算」,鑑定報告中如何能符合系爭專利之「文義」,已有疑義;再者,鑑定報告僅就被告所有之TravelLogic 系列邏輯分析儀之外觀顯示波形資料,即推知被告之TravelLogic 系列邏輯分析儀上顯示波形資料,係以「計算」方式而來,如此之推論,不足採信。⒊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提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㈡被告洛克公司部分: ⒈被告洛克公司僅是被告皇晶公司之通路商,不具有電子專業知識能力。從99年1 月起至101 年2 月銷售被告皇晶公司系爭產品共4,260,000 元,平均每年2 百萬元,然被告洛克公司每年盈餘額達2 億2 百萬元,按比例原則,不到1%,可見被告洛克公司並未有意圖侵犯他人專利而謀利。⒉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提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㈡第51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95年12月1 日至 114 年7 月14日止。 ㈡被告皇晶公司有製造、販賣,被告洛克公司有販賣系爭產品之行為。 ㈢原告曾於91年10月2 日及92年7 月31日向被告購買型號pkla1116之邏輯分析儀。 ㈣原告委請聚智法律事務所於100 年10月12日發函通知被告皇晶公司避免侵害系爭專利,被告皇晶公司則委請博盛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於100 年11月1 日回覆原告。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皇晶公司製造、販賣及被告洛克公司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8 項等情,被告則提出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抗辯。是以下本院之判斷僅須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8 項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說明: 系爭專利為有關一種具增加顯示功能之邏輯分析儀,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顯示波形之顯示裝置,且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會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及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並提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且當使用者選擇後,邏輯分析儀即會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以加快使用者目視分析波形所需之時間,以及避免波形數值的判斷錯誤(參本院卷㈠第43頁說明書【發明摘要】)。附圖1-1 為系爭專利較佳實施例方塊圖,附圖1-2 則為較佳實施例增加顯示方式之流程圖。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4項,其中第1 、8 項為獨立項,第2 至7 項為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第9 至14項為依附於第8 項之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內容分別為: ⑴第1 項:一種具增加顯示功能之邏輯分析儀,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顯示波形之顯示裝置,且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 ⑵第8 項:一種具增加顯示功能之邏輯分析儀,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連接電腦之傳輸介面,而電腦係具有顯示裝置,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 ㈢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判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4年7 月15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5年12月1 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專利期間自95年12月1 日起至114 年7 月14日止等情,有專利證書(本院卷㈠第10頁)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本院卷㈠第42至69頁)在卷可稽,至堪認定,則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應適用核准專利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 ⒊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 被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提出被證2 、3 、4 、5 作為主張系爭專利具應撤銷原因之證據: ⑴被證2 :被證2 係西元2003年(92年)5 月27日公告之第US6570592B1 號「System and method for specifying trigger conditions of a signal measurement system using graphical elements on a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以圖解使用者界面上之圖像元素特定訊號測量系統觸發條件之系統及方法)美國專利。其公告日在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7 月15日)前,具有證據能力。其圖式如附圖2-1 至2-4 。 ⑵被證3 :被證3 係西元2003年(92年)5 月27日公告之第US6571185B1 號「Continually responsive and an ticipating automatic setup function for a digital oscilloscope」(數位示波器之持續回應及預備之自動設立功能)美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4年7 月15日),具有證據能力。其圖式如附圖3 。 ⑶被證4 :被證4 係西元1997年(86年)8 月公開之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gilient Technologies) 「16550A State/Timing Logic Analyzer User's Reference 」,其係為16550A邏輯分析儀產品操作說明書(公司控管之編號為00000-00000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4年7 月15日),具有證據能力。 ⑷被證5 :被證5 係被告皇晶公司所開發之應用於邏輯分析儀的應用軟體(Acute LA Viewer 1.72.03版) 。 ⒋被證2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2 比對如附表1 所示。 ⑵說明: ①經查被證2 之第1A圖(即附圖2-1 )已揭露一種邏輯分析儀100A,其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SIGNAL PROCESSOR 140 及PROCESSOR 105),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SYSTEM MEMORY120 、MEMORY STORAGE DEVICE 125)及可顯示波形之顯示裝置(DISPLAY DEVICE 180A) ,故被證2 第1A圖已揭露第1 項之「一種具增加顯示功能之邏輯分析儀,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顯示波形之顯示裝置」技術特徵。②經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 ⑴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DEVICE UNDER TEST(135)-SIGNAL SAMPLER AND DIGITIZER(210)等流程係指對待測物信號進行取樣,並非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步驟(A) 波形資料讀取: 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技術特徵。次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 ⑴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第4 圖紅框所指之步驟400~440 及SAMPLE PERIOD PASS 450係為信號取樣設定以及執行之步驟,並未執行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而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技術特徵。又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1)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第4 圖之DATE SWITCH 240 係指經由資料流切換開關(240) 將所取樣之信號彙整為信號顯示資料(SIGNAL DISPLAY DATA) ,並未執行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之步驟,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技術特徵。末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1)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第15A 圖係為邏輯分析儀設定時序分析之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其具有可供使用者選擇之選項(0000-0000) ,用以設定信號觸發條件(trigger conditions) ,惟該選項(0000-0000) 並非用以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 ③綜上所述,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且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等技術特徵,故被證2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⒌被證3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經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3 之技術特徵,查被證3 係揭示一種示波器,不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邏輯分析儀,故被證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⒍被證4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4 之技術特徵,經查被證4 係揭露一種邏輯分析儀(產品編號16550A),雖被告主張第7 至39頁已揭露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惟查被證4 之7 至39頁內容,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且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及「(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等技術特徵,故被證4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⒎被證5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被證5 係被告皇晶公司所開發之應用於邏輯分析儀的應用軟體(Acute LA Viewer 1.72.03版) ,雖被告主張該版本之主程式時間為西元2003年(92年)9 月23日,且被告亦提供列印有光碟主目錄之檔案時間之書面資料(本院卷㈠第108 、109 頁)及於101 年7 月13日庭呈該光碟(封面標示為引證4 光碟),用以證明應用軟體之開發時間,惟查該光碟係為以一般可燒錄光碟片所燒錄之光碟,無法分辨光碟檔案內容時間之真實,故由被告所提之被證5 相關書面資料及光碟並無法證明該應用軟體之開發時間,其證據能力尚未能充分建立。另查,被告所引述被證5 內容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且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及「(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等技術特徵,故被證5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⒏被證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2 之技術特徵,被證2 第1A圖已揭示第1 項之「一種具增加顯示功能之邏輯分析儀,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顯示波形之顯示裝置」技術特徵,雖被證2 未揭示第1 項之「且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 B)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等顯示步驟,惟讀取並顯示數位信號資料原本即係為邏輯分析儀(logic analyzer)以及數位示波器(digitaloscilloscope) 等信號量測系統之主要功能(此可參本院卷㈠第150 頁被證2 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44行所載之先前技術),故被證2 第1A、1B圖所揭示之邏輯分析儀(logicanalyzer) 除可供使用者藉由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User Interface,簡稱GUI)進行信號觸發條件(trigger conditions) 之設定(如本院卷㈠第145 頁反面第15A 圖所示) 外,理應亦包括使用者可藉由圖形使用者介面(GUI) 執行信號波形之基本顯示步驟,雖被證2 所揭示內容未詳細例示如系爭專利之顯示波形畫面步驟,而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惟由被證3 之數位示波器可知,被證3 於其操作畫面上顯示波形的相關資料,包括Period( 波形時間週期) 、Freq( 波形頻率) 等等( 可參本院卷㈠第168 頁反面第14圖) ,亦即於檢測後可將波形的相關資料顯示於顯示裝置的畫面上,另查被證3 第15圖(本院卷㈠第169 頁)則揭示其在讀取並顯示與第14圖相同之信號波形之情形下,被證3 可於波形下方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包括最高電壓(High)、最低電壓(Low)及平均值(Mean)等等,且該些選項係為與第14圖所顯示波形的相關資料選項不相同之新增選項,是以,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3 之技術內容已實質揭露可經由讀取出所儲存之波形資料,再計算出該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Period),而後依使用者所選擇之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Period,波形時間週期、Freq,波形頻率等等),於計算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以及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大小,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之後,將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之波形資料顯示於操作畫面上之技術,否則被證3 將無法顯示波形的相關資料(Period(波形時間週期) 、Freq( 波形頻率) 等等) 於操作畫面上( 被證3 第14圖所示) 。既然被證3 已實質揭露前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顯示波形步驟(A) 至(E),且查被證 2 與被證3 均同屬電子電路量測系統之技術領域,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如何將波形資料之正確數值顯示於波形上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其動機查考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其組合係屬明顯。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該發明所述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與被證3 所揭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⒐被證2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被證2 比對如附表2 所示。 ⑵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被證2 之技術特徵,經查被證2 第1B圖(即附圖2-2 )已揭露一種邏輯分析儀100B,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SIGNAL PROCESSOR 140),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SYSTEM MEMORY 120、MEMORY STORAGE DEVICE 125)及可連接電腦之傳輸介面(COMMUNICATION CHANNEL 106) ,而電腦(COMPUTER 103B) 係具有顯示裝置(180B),故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一種具增加顯示功能之邏輯分析儀,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連接電腦之傳輸介面,而電腦係具有顯示裝置」技術特徵。 ⑶經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 ⑵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DEVICE UNDER TEST (135)-SIGNAL SAMPLER AND DIGITIZER(210)等流程係指對待測物信號進行取樣,並非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步驟(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技術特徵。又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 ⑵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第4 圖紅框所指之步驟400~440 及 SAMPLE PERIOD PASS 450係為信號取樣設定以及執行之步驟,並未執行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而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技術特徵。再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 ⑵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第4 圖之DATA SWITCH 240 係指經由資料流切換開關(240)將所取樣之信號彙整為信號顯示資料(SIGNAL DISPLAY DATA) ,並未執行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之步驟,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技術特徵。末查,被告民事答辯狀三附件1 ⑵比對分析表所提被證2 之第15A 圖係為邏輯分析儀設定時序分析之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其具有可供使用者選擇之選項(0000-0000) ,用以設定信號觸發條件(trigger conditions),惟該選項(0000-0000) 並非用以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因此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 ⑷綜上所述,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等技術特徵,故被證2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⒑被證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被證3 之技術特徵,被證3 係揭示一種示波器,不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邏輯分析儀,故被證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⒒被證4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被證4 之技術特徵,經查被證4 係揭露一種邏輯分析儀(產品編號16550A),雖被告主張第7 至39頁已揭露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惟查被證4 之第7 至39頁內容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連接電腦之傳輸介面,而電腦係具有顯示裝置」、「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及「(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等技術特徵,故被證4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⒓被證5 尚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 被告所提之被證5 相關書面資料及光碟並無法證明該應用軟體之開發時間,已如前述,是被證5 之證據能力,非無疑義。況被告所引述被證5 內容,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該邏輯分析儀係具有可抓取待測物之波形資料的控制電路,而控制電路分別連接有可儲存波形資料之記憶體及可連接電腦之傳輸介面,而電腦係具有顯示裝置」、「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及「(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等技術特徵,故被證5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 ⒔被證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 、3 分別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被證2 之技術特徵,雖被證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當使用者欲增加波形資料的顯示方式時,該邏輯分析儀係依照下列步驟進行:(A) 波形資料讀取:由邏輯分析儀讀取出其所儲存之波形資料;(B) 週期計算:邏輯分析儀依照所讀取的波形資料,計算出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C) 格式轉換:邏輯分析儀於顯示裝置顯示出可供使用者選擇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以供使用者選擇;(D) 計算顯示區域:邏輯分析儀會根據波形資料,計算出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並計算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若是,則執行步驟E ;(E) 顯示:邏輯分析儀將波形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等顯示步驟,惟查讀取並顯示數位信號資料原本即係為邏輯分析儀(logic analyzer)以及數位示波器(digital oscilloscope)等信號量測系統之主要功能(此可參本院卷㈠第150 頁被證2 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44行所載之先前技術),故被證2 第1A、1B圖所揭示之邏輯分析儀(logic analyzer)除可供使用者藉由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進行信號觸發條件(trigger conditions) 之設定(如本院卷㈠第145 頁反面第15A 圖所示)外,理應亦包括使用者可藉由圖形使用者介面(GUI) 執行信號波形之基本顯示步驟,雖被證2 所揭示內容未詳細例示如系爭專利之顯示波形畫面步驟,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惟由被證3 之數位示波器可知,被證3 於其操作畫面上顯示波形的相關資料,包括Period(波形時間週期)、Freq(波形頻率)等等(可參本院卷㈠第168 頁反面第14圖),亦即於檢測後可將波形的相關資料顯示於顯示裝置的畫面上,另查被證3第 15圖(本院卷㈠第169 頁)則揭示其在讀取並顯示與第14圖相同之信號波形之情形下,被證3 可於波形下方增加顯示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包括最高電壓(High)、最低電壓(Low)及平均值(Mean)等等,且該些選項係為與第14圖所顯示波形的相關資料選項不相同之新增選項,是以,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3 之技術內容已實質揭露可經由讀取出所儲存之波形資料,再計算出該波形資料的實際週期(Period),而後依使用者所選擇之欲將波形增加顯示之選項(Period,波形時間週期、Freq,波形頻率等等),於計算可以顯示的區域大小以及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大小,並判斷可顯示之區域是否大於使用者所選擇之顯示方式所需的顯示區域之後,將使用者所選擇之選項之波形資料顯示於操作畫面上之技術,否則被證3 將無法顯示波形的相關資料(Period,波形時間週期、Freq,波形頻率等等)於操作畫面上(如被證3 第14圖所示)。既然被證3 已實質揭露前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顯示波形步驟(A)-(E),且查被證2與被證3 均同屬電子電路量測系統之技術領域,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如何將波形資料之正確數值顯示於波形上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其動機查考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其組合係屬明顯。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為該發明所述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與被證3 所揭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 ㈣綜上所述,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8 項與被證2 、3 之組合比對結果,並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則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自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是其起訴請求如其前揭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附此敘明。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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