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歐陽漢菁
- 當事人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純清、洛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淑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2,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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