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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原告
駿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何鳴展、冶亮實業有限公司及詹壹竹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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