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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蔡如琪

原告
何順成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告
龍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姜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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