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被上訴人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101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