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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吳建誼

  • 原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被上訴人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建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101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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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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