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被上訴人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建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101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