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祁甡、邱丕良
- 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損害賠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0 元,就防止專利權侵害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0,000 ,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8,000 元與26,002元,合計應徵3,674,002 元(3,648,000+26,002=3,674,0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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