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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維心

上訴人
即被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訴人
即被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損害賠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0 元,就防止專利權侵害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0,000 ,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8,000 元與26,002元,合計應徵3,674,002 元(3,648,000+26,002=3,674,0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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