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毓良 送達代收人 吳心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湧蓮國際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