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明輝
林有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欣益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美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