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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明輝

林有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欣益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美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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