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杰、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 杰 相 對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亦未支付費用使用聲請人所有之專利,導致聲請人無法成功販售專利產品,公司財務困難並被迫停業重整,進而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稱其無資力,並提出與本案無關之另案筆錄,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法條規定,難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