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相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宏、周艾妮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上訴聲明第3 項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