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 原告
-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陞
- 原告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佩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育霖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 被告
- 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斯聖
- 被告
- 張天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