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農學股份有限公司、陳日陞、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原 告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原 告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蔡育霖律師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斯聖 被 告 張天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