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司民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福田雅之、孫建忠
- 原告日商‧岩崎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禾鏵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日商‧岩崎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福田雅之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吳婷婷律師 相 對 人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存字第198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叁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叁張,合計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2 年度民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存字第1980號,提供新臺幣(下同)40,000元現金及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0 元3 張、面額100,000 元3 張為擔保提存在案,嗣因該院提存所通知聲請人所提存者與前揭民事裁定所命之現金擔保不符,故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補提存現金3,300,000 元。前揭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0 元3 張、面額100,000 元3 張,係出於錯誤而提存,為此提出鈞院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書、聲請返還之提存物影本各1 份,聲請准予返還前揭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民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准予「聲請人以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仟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卻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存字第1980號提存現金40,000元及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0 元3 張、面額100,000 元3 張為擔保,嗣又於同年月30日提存現金3,300,000 元為擔保,提存金額共計6,640,000 元,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民全字第18號假扣押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存字第1980號提存卷,查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查本院前揭民事裁定准予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為現金,聲請人卻提存前揭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堪認聲請人於提存當時係因錯誤而為提存。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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