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 聲 請 人
-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德宙
- 上二人共同
- 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 朱玉文律師
- 相 對 人
-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肇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98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2,768 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42,768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