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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柯郭昌

  • 上訴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歐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洪主民律師 被上訴人   歐燦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郭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1109096 號「Micro-teeth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有廢止註冊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商標廢止註冊之申請。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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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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