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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 被告
    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汰芮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汰芮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Moroccanoil Israel Ltd. 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7,915 元(損害賠償部分為2,427,915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3,30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上訴人已繳納37,585元,應再補繳49,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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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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