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陳耀盛
- 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汰芮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汰芮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Moroccanoil Israel Ltd. 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7,915 元(損害賠償部分為2,427,915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3,30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上訴人已繳納37,585元,應再補繳49,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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