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 原告
-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德風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明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舒萍律師
- 被告
- 福樂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和清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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