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靜雯

上訴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洪主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燦科技有限公司、柯郭昌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非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民議字第2 號提案決議、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其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核其應補繳裁判費共39,625元(計算式:15,850+23,775=39,6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77條之2第1 項、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