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尤聰閔
- 上訴人陳義仁
- 被上訴人尤日利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陳義仁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上訴人 尤日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尤聰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為新型第M378702 號「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9年4 月21日至108 年12月1 日止。詎被上訴人尤日利有限公司(下稱尤日利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台中補運錢」金紙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上訴人送鑑定後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屬侵權。上訴人於101 年3 月22日及4 月9 日曾發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及商討賠償問題,然被上訴人均無回應且繼續販售系爭產品,顯有侵權故意。被上訴人尤聰閔為被上訴人尤日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被上訴人尤日利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民 法第195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 ㈡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 ⒈系爭專利為一外包裝結構,被包裝之金紙疊上有無「吉祥圖案」本非系爭專利之範圍,亦無關專利之技術特徵,要僅作為系爭專利申請所指有關補運錢金紙之附帶描述,原審以之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有誤會。再者,吉祥圖案之印製與否,不過競爭業者基於成本或商業競爭上之考量所為之選擇,無涉系爭專利之要件或整體,其印製之有無亦無損及系爭專利各項要件之構成,以被包裝物品之內容,為系爭專利外包裝結構之技術特徵,顯亦誤解專利法所定新型專利為獎勵創新之立法精神,反之,依據原審之邏輯,任何之仿製豈非均得藉由專利範圍以外內容之添加,減少或變動輕易規避侵權責任,則專利之保護尚有何意義可言。 ⒉系爭產品利用實質上相同於系爭專利之結構之技術手段,達到與習知捆裝金紙表達相同之象徵,與系爭專利並無實質上之差異,自應承擔侵權之責。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 ㈠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不侵害系爭專利: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文義讀取比對: ⑴構成系爭產品之「多張金紙」均為「黃色無圖案」,與系爭專利「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文義不同。 ⑵系爭產品於祈福印文兩側,各設有一條祈福文字紅色色帶,與系爭專利為「仿捆帶」條紋之文義不同。 ⑶系爭產品為「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包裝體」,與系爭專利是「仿捆裝金紙物」之文義不同。 ⑷系爭產品僅降低人工逐一蓋印於金紙包裝體上的加工成本,並無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與系爭專利文義不相同。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均等論比對: 系爭產品之「金紙」無任何系爭專利所謂之「吉祥圖案」,無從達到系爭專利「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之相同象徵表達,且因金紙無圖案,較系爭專利更能降低金紙之加工成本。而系爭產品之外包裝袋係「蓋有祈福印文與祈福文字色帶」,所減少者為人工逐一蓋印的成本,根本無系爭專利「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外包裝袋所得減少包裝材料(應係指金箔紙與紅紙帶等材料)之功效。因此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與系爭專利顯不相同,自無均等論之適用。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被證1 、3 、4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1 已揭露於色區間印刷跨設有象徵吉兆(祈福)之祭祀圖樣,雖係於仿紙之表面印刷有複數條相間隔之色區,惟可見在該仿紙兩側印刷色區之結果,亦可使兩色區間形成一單一色區,則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可輕易將二者互調,使之成為僅有中間呈現紅色區之仿捆帶(色帶)條紋,即如該項系爭專利申請範圍所揭露「紅色仿捆帶條紋」之特徵相同。系爭專利之其餘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被證1 、3 、4 ,故被證1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2 、3 、4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 已揭露於包裝紙上印刷一祈福之祭祀圖樣,雖被證2 係於該祭祀圖樣區左、右兩側分別設有一識別區,惟從圖示可知其呈現之效果與系爭專利在兩側各印有仿捆帶條紋之效果相同,亦不因顏色差異而認有所不同,是於該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可輕易運用被證2 做成為僅有中間呈現紅色區之仿捆帶(識別區)條紋,即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部分特徵所示,故被證2 、3 、4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6 、7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6 、7 均已揭露於外包裝袋上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被證6 更進一步於包裝紙上金箔表層四週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亦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是被證6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50萬元本息,卻未見其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證明其因此受有何種損害,或證明其有於被上訴人銷售系爭產品時,亦生產、銷售具有系爭專利之產品,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侵權物品等,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另商譽與個人名譽顯然不同,現行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9條規定顯屬民法第195 條之特別規定,上訴人以民法第195 條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云云,仍屬無據。 ㈣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 ⒈上訴人雖上訴主張其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要件A 即「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為系爭專利之一般性說明,非技術特徵云云。惟上開要件,顯屬系爭專利之基本構成要件,亦即系爭專利係由「a.『(a) 多張』、『(b) 印製有吉祥圖案』的『(c) 金紙』」及「b.『(a) 一』、『( b)外包裝紙』」所構成,其中細部之技術特徵要件缺一不可,此如同上訴人所分解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要件A 至E 中,要件B 係針對「多張金紙」技術特徵所為之說明、要件C 、D 則係針對「外包裝紙」技術特徵所為之說明、要件E 則是針對整體技術特徵所為之說明,是要件A 亦是針對系爭專利之「金紙」具有「多張」且「印製有吉祥圖案」之技術特徵、「外包裝紙」則僅有「1 張」之技術特徵所為之說明,核非上訴人所指僅為一般性說明之字句而已。 ⒉系爭專利包括「金紙形態與疊置方式」及「外包裝紙形態與包裝方式」二大技術特徵,惟上訴人竟指稱物品之內容不在專利範圍內,其吉祥圖案之印製是否省略,不涉仿捆包裝形式之表現,不過被上訴人成本考量而已云云。顯然無視其所列系爭專利申請範圍內有關「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之技術特徵,顯非有理由。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如原審原證七所示仿捆裝金紙包裝之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之行為。被上訴人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並應全面予以回收。㈣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第中部版八分之一版面,以被上訴人之費用刊登如本判決附件(同本院卷第83頁)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被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 ㈠上訴人於98年12月2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新型專利(即系爭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378702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99年4 月21日起至108 年12月1 日止。 ㈡被上訴人公司於88年2 月9 日成立,所營事業包括日常用品、祭祀用品。 ㈢上訴人所指「台中補運錢」金紙(下稱系爭產品),確實為被上訴人公司所販賣。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則為(見本院卷第62頁):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侵害系爭專利?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不具進步性? ㈢上訴人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50萬元本息,是否有據? ㈣上訴人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排除、防止侵害並銷燬侵權物品,是否有據? ㈤上訴人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於新聞紙刊登道歉啟事,是否有據? 六、本院之判斷: ㈠專利有效性抗辯(系爭專利是否構成應撤銷之原因)部分:⒈按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既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即應就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分析: ⑴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該外包裝紙上,係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及在該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據以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至4 頁新型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其中系爭專利第6 圖為其構造分解示意圖、系爭專利第7 圖為包裝完成之型態示意圖、系爭專利第8 圖為包裝完成之底面樣觀示意圖。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僅1項,其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該外包裝紙上,係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及在該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據以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 ⒊專利有效性抗辯證據之分析: ⑴被證1 為西元2009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7217022號「層疊狀之紙錢」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2月2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1 係關於一種層疊狀之紙錢,包括由複數單元層之紙片或一片狀紙連續折成之紙疊,本創作主要係設一仿紙,該仿紙之表面印刷有複數條相間隔之色區,令該仿紙包覆於該紙疊外緣時,可以簡易在該紙疊之外緣呈現如同複數色帶之色區,在同樣具有祭祀之虔誠與敬意之下,而能達成節省製作之工時與成本,同時藉由印刷而免除染色之污染問題,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其中被證1 第1 圖為立體分解圖、第2圖為組合圖。 ⑵被證2 為2009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8213832號「紙錢包裝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2月2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2 係一種紙錢包裝結構,由複數紙錢單元疊置為一紙錢,且利用一包裝紙包覆於該紙錢外側,該紙錢單元上設有複數紋孔,該包裝紙包含有一祭祀圖樣區並於該祭祀圖樣區左、右兩側分別設有一識別區,且該包裝紙於該識別區上、下兩邊各設有一色帶區。包裝後的紙錢利用識別區的顏色及祭祀圖樣區的傳統宗教文字圖樣增加外部上辨識度,用以達到紙錢區分容易、快速識別的實用目的,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其中被證2 第1 圖為展開立體圖、第2圖為立體圖。 ⑶被證3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記載之相關先前技術。 ⑷被證4 為2007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5219523號「庫錢」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2月2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4 為一種庫錢,主要係在一疊金紙外面包設一包裝紙,並於包裝紙上印設有一往生者之肖像,同時,亦可在包裝紙上印設具「道經師三寶封」字樣內容之圖樣、各式經文或吉祥圖案;據以類似人世間寄信時,於信封上清楚註明投寄對象,使不致產生收信者無法收到之困擾,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其中被證4 第2 圖為分解圖、第3 圖為立體圖。 ⑸被證6 為youtube 網站98年6 月15日中天新聞報導,所擷取之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⑹被證7 係網站上所擷取駱調彬拍攝之2005年白沙屯五雲宮法登刀梯記錄片之照片,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⒋被證1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該外包裝紙上,係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及在該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據以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而被證1 係關於一種層疊狀之紙錢(2) ,該紙錢(2) 之主體包括一紙疊(21),該紙疊(21)可以由複數單元層之紙片或一片狀紙連續折成,可以令該紙疊(21)具有立體外觀(被證1 說明書第5 頁第4 至7 行);被證1 又設一仿紙(22),該仿紙(22)之表面印刷有複數條相間隔之色區(221) ,該色區(221) 可以為印刷紅色或是金色等傳統或是習俗上較具吉祥象徵之顏色;除了該色區(221) 之外,其本體之顏色可以設計為趨近於該紙疊(21),使得該仿紙(22)具有鏤空之視覺效果(被證1 說明書第6 頁第11至15行)。 ⑵經查,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1 相較,可認為系爭專利之「多張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技術特徵為被證1 之紙疊(21)及仿紙(22)所揭露、系爭專利之「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技術特徵已為被證1 之「紙疊(21)可以由複數單元層之紙片或一片狀紙連續折成,可以令該紙疊(21)具有立體外觀」所揭露、系爭專利之「外包裝紙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表層」技術特徵為被證1 之「仿紙(22)複數條色區(221) 上,跨設有象徵吉兆之祭祀圖樣(222) 。也可以於該仿紙(22)表面印有吉祥或是祈福之文字(被證1 說明書的第5 頁倒數第3 行至第6 頁第1 行) 」所揭露、系爭專利之「金箔表層四週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技術特徵為被證1 之「祭祀圖樣(222) 兩邊有一包裝空白部(第1 圖所示)」所揭露、系爭專利之「金箔表層的兩側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技術特徵為被證1 之「仿紙(22)之表面印刷有複數條相間隔之色區(221) ,色區(221) 可以印刷紅色或是金色等」所揭露、系爭專利之「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據以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之技術特徵為被證1 之「本創作主要係設一仿紙,該仿紙之表面印刷有複數條相間隔之色區,令該仿紙包覆於該紙疊外緣時,可以簡易在該紙疊之外緣呈現如同複數色帶之色區,在同樣具有祭祀之虔誠與敬意之下,而能達成節省製作之工時與成本(被證1 說明書第4 頁倒數第5 行至倒數第2 行)」所揭露。雖被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外包裝上印製有吉祥圖案及祈福圖樣具有金箔表層技術特徵,然被證1 已揭露於條色區(221) 上,設有象徵吉兆之祭祀圖樣(222) 。而上開祭祀圖樣(222) 可以為龍、蓮花、元寶、雲朵、神祇圖像之技術特徵,在被證1 已揭露在仿紙(22)上可印製祭祀圖樣(222) 技術內容下,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被證1 祭祀圖樣(222) 而完成系爭專利於金紙印製有吉祥圖案技術特徵。又有關系爭專利之祈福圖樣具有金箔表層技術特徵,則依被證3 所載「最上面金紙包13的表面貼上一印有祈福圖案的金箔紙14,如圖4 、5 ,最後再利用一紅紙帶15把整疊金紙包13捆住黏貼固定,如圖1 ,構成一捆裝金紙10」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捆裝金紙包的表面貼上一印有祈福圖案金箔紙技術,因此被證3 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之金紙印製有吉祥圖案及祈福圖樣具有金箔表層技術特徵,況且被證1 所揭露色區(221) 可以為印刷紅色或是金色等傳統或是習俗上較具吉祥象徵之顏色技術內容,與貼附金箔所能達成之效果亦相同。簡言之,在金紙上印製金色係屬紙錢傳統經常運用顏色,是以系爭專利之祈福圖樣具有金箔表層技術特徵,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被證3 揭露金紙包的表面貼有一印有祈福圖案的金箔紙及被證1 揭露色區(221) 可以為印刷紅色或是金色等傳統或是習俗上較具吉祥象徵之顏色技術內容,自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祈福圖樣具有金箔表層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已見於被證1 及被證3 之組合。又被證4 庫錢主要係在一疊金紙外面包設一包裝紙,並於包裝紙上印設有一往生者之肖像,而與被證1 及被證3 同屬金紙之相同技術領域,被證1 與被證3 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是以,被證4 與被證1 、3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⑶上訴人雖主張被證1 並未於外包裝上直接印製具有祈福圖案之金箔表層,其象徵與用途已有不同,又未於金箔表層四周預留包裝之空白部,並於金箔表層之兩側空白部上印製仿捆帶條紋,以形成「仿捆裝金紙物」之結構云云。然查系爭專利之「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之技術特徵已見於被證1 第1 圖所示祭祀圖樣(222) 兩邊有一包裝空白部,雖被證1 空白部位於祭祀圖樣兩側與系爭專利之四周邊有位置上之差異,然上揭差異仍屬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足認系爭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至於系爭專利之紅色仿捆帶條紋而有「仿捆裝金紙物」象徵表達,則與被證1 以「仿紙(22)之表面印刷有複數條相間隔之色區(221) ,色區(221) 可以印刷紅色或是金色等」之技術以改良「將色帶(12)分別繞貼於紙疊之外緣」之習用技術(見被證1 說明書第4 頁)相同,是系爭專利並無顯著功效之增進,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並非足採信。⒌被證2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2 係一種紙錢包裝結構,包括由複數紙錢單元1 立體疊置而成的紙錢10,並於利用包裝紙20包覆在紙錢10外側(如被證2 第2 圖所示) ;紙錢單元1 如圖所示切割整齊,並設有複數貫穿紙錢單元1 之紋孔11;包裝紙20包含有一祭祀圖樣區21、一識別區221 、222 與一色帶區231 、232 、241 、242 (被證2 說明書第4 頁最後1 行至第5 頁第4 行) 。如第一實施例中識別區221 、222 所示,而祭拜地官使用之地錢以具有陰性象徵的白色作為代表如第二實施例中識別區221A、222A所示(被證2 第5 頁第11至12行) 。如第1 圖中,包裝紙20於識別區221 、222 上、下兩邊各設有一色帶區231 、232 、241 、242 ,傳統天錢、地錢及水錢會以紅色之色帶繞貼,為承襲固有宗教習俗,被證2 之色帶區231 、232 、241 、242 可選擇紅色或其他習俗上具吉祥象徵之顏色,使包裝紙20於包覆在紙錢10外時,會呈現具有模仿習用繞貼色帶之外觀,同時以一次包覆動作取代習用需多次繞貼色帶之過程(被證2第5頁第16至21行) 。 ⑵經查,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2 相較,可知系爭專利之「多張金紙及一外包裝紙」之技術特徵為被證2 之「複數紙錢單元1 立體疊置而成的紙錢10,並利用包裝紙20包覆在紙錢10外側」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系爭專利之「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之技術特徵為被證2 之「複數紙錢單元1 立體疊置而成的紙錢10」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系爭專利之「外包裝紙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表層」之技術特徵為被證2 之「包裝紙20包含有一祭祀圖樣區21」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系爭專利之「祈福圖案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之技術特徵為被證2 之「包裝紙20識別區221 、222 以白色作為代表,如其第3 圖及第4 圖所示」所揭露、系爭專利之「金箔表層的兩側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之技術特徵為被證2 「包裝紙20於識別區221 、222 上、下兩邊各設有一色帶區231 、232 、241 、242 ,傳統天錢、地錢及水錢會以紅色之色帶繞貼,為承襲固有宗教習俗,本創作之色帶區231 、232 、241 、242 可選擇紅色或其他習俗上具吉祥象徵之顏色,使包裝紙20於包覆在紙錢10外時,會呈現具有模仿習用繞貼色帶之外觀」之技術內容所揭露。雖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金紙印製有吉祥圖案之技術特徵,然被證2 已揭露包裝紙20包含有祭祀圖樣區21,可由象徵吉兆之傳統宗教圖樣或文字組合之技術內容,就所屬金紙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被證2 而完成系爭專利之金紙印製有吉祥圖案技術特徵。至於系爭專利之祈福圖樣具有金箔表層技術特徵,則已由被證3 金紙包的表面貼有一印有祈福圖案的金箔紙之技術特徵所揭露,已如前述。是以,被證2 、被證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又被證4 庫錢,主要係在一疊金紙外面包設一包裝紙,並於包裝紙上印設有一往生者之肖像,且與被證2 及被證3 同屬金紙之相同技術領域,而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被證4 與被證2 、3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⑶上訴人雖主張被證2 色帶辨識區,並非系爭專利捆帶,且該專利並未於外包裝上直接印製具有祈福圖案之金箔表層,其象徵與用途已有不同,又未於金箔表層四周預留包裝之空白部並於金箔表層之兩側空白部上印置仿捆帶條紋,以形成「仿捆裝金紙物」之結構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之技術特徵已見於被證2 包裝紙20識別區221 、222 以白色作為代表,如其第3 圖及第4 圖所示,雖被證2 空白部位於祭祀圖樣兩側與系爭專利之四周邊有位置上之差異,然上揭差異仍屬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系爭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至於系爭專利之紅色仿捆帶條紋而有「仿捆裝金紙物」之象徵表達,雖主觀認定有別於被證2 ,然「紅色仿捆帶條紋」構成一仿捆裝金紙物,係屬表面印刷圖案所產生外觀設計之視覺效果,對「新型之物品構造」並無顯著功效之增進。況被證2 已揭露色帶區231 、232 、241 、242 可選擇紅色或其他習俗上具吉祥象徵之顏色,使包裝紙20於包覆在紙錢10外時,會呈現具有模仿習用繞貼色帶之外觀技術內容,換言之,被證2 之色帶區選擇紅色亦會產生如系爭專利之「仿捆裝金紙物」象徵表達,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 ⒍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6 係youtube 網站上刊載之98年6 月15日中天新聞報導影片、被證7 為youtube 網站上所刊載之2005年由駱調彬所拍攝白沙屯五雲宮法登刀梯記錄片,雖網站上所登載公開時間點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2月2 日),惟該網站公開之時間點係可操控而變動,惟暫不論被證6 及被證7之 證據能力,由於被證6 及被證7 所揭露之金紙皆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外包裝紙在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在包裝空白部上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及透過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之技術特徵,是以被證6 及被證7 均不具有系爭專利之金紙具有一仿捆裝金紙物之捆帶條紋之技術特徵,是以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仿捆裝包裝以減少包裝材料使用之功效,故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侵權部分: ⒈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被上訴人尤日利公司所販售系爭產品之實物照片如原證七鑑定報告(證物外放)第14至15頁所示,即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系爭產品係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黃色無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該外包裝紙上,係印製一具有紅色外框金箔表層的祈福圖樣及在紅色外框金箔表層祈福圖樣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包裝空白部上,並在紅色祈福圖樣的兩側,各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及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物,據此達成仿捆裝及仿蓋有祈福印文金紙包裝體之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 ⒉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表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 ⑵將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要件編號A 「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要件編號B 「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要件編號C 「該外包裝紙上,係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及在該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要件編號D 「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要件編號E 「據以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 ②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為5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a 「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黃色無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要件編號b 「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要件編號c 「該外包裝紙上,係印製一具有紅色外框金箔表層的祈福圖樣,及在紅色外框金箔表層祈福圖樣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包裝空白部上,並在紅色祈福圖樣的兩側,各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要件編號d 「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及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物;」、要件編號e 「據此達成仿捆裝及仿蓋有祈福印文金紙包裝體之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 ③比對結果如下: 要件編號a: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無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要件A 「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之文義所讀入。 要件編號b: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要件B 「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之文義所讀入。 要件編號c: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c 「該外包裝紙上,係印製一具有紅色外框金箔表層的祈福圖樣,及在紅色外框金箔表層祈福圖樣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包裝空白部上,並在紅色祈福圖樣的兩側,各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要件C 「該外包裝紙上,係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及在該金箔表層四周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文義所讀入。被上訴人雖辯稱:系爭產品於祈福印文兩側,各設有一條祈福文字紅色色帶與系爭專利顯不相同云云。然查系爭專利係界定「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該「紅色仿捆帶條紋」係屬表面印刷圖案所產生外觀設計之視覺效果,則系爭產品於紅色祈福圖樣的兩側亦印有紅色色帶,其所產生視覺效果亦如同系爭專利之仿捆帶條紋。是以,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為不足採。 要件編號d :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及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物;」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要件D 「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文義所讀入。被上訴人雖辯稱系爭產品為一「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包裝體」與系爭專利之「仿捆裝金紙物」文義讀取顯不相同云云。惟查系爭產品雖強調係為「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包裝體」,然就系爭產品「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之外觀設計,仍產生「仿捆裝金紙物」之視覺效果,是以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辯解為無理由。 要件編號e: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e 「據此達成仿捆裝及仿蓋有祈福印文金紙包裝體之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要件E 「據以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文義所讀入。被上訴人固辯稱:系爭產品僅降低人工逐一蓋印於金紙包裝體上的加工成本,並無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與系爭專利彼此不相同云云。然查被上訴人所稱其降低人工逐一蓋印於金紙包裝體上的加工成本,仍屬金紙加工成本降低,故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辯詞亦不足採。 ④綜上,系爭產品的技術內容要件編號b 、c 、d 及e 部分可自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讀取,而要件編號a 部分,以文義分析時無法完全讀取,而不符文義侵害,故本件關於侵權部分應進一步就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 為均等論之探討。 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範圍:⑴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 之均等比對分析表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⑵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 均等分析: ①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 差別,僅在系爭專利於金紙上有印製吉祥圖案,而系爭產品於金紙上並無印製吉祥圖案,是以系爭專利藉由在金紙上印製吉祥圖案技術手段,而產生有圖案印刷層功能,能呈現吉祥圖案結果,而系爭產品之金紙並無印製吉祥圖案,顯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實質不同,且系爭產品無法產生有圖案印刷層之功能,及無法於金紙上呈現吉祥圖案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之功能及結果亦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相同。②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 「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為系爭專利之一般性說明,非新型本身,亦非關技術特徵,原審以金紙上吉祥圖案之印製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從而否定均等論之適用,實有誤會,是系爭專利在外包裝紙將金紙疊置包裝之技術手段,達到令包裝紙上金箔表層於包裝體上表面顯露,仿捆帶條紋於包裝體兩側表現,整體形成一仿捆金紙之金紙物結構,而系爭產品同樣是利用實質上相同之該等組成構造及結合等技術手段,達到實質上相同之仿捆金紙象徵,故系爭產品利用實質相同技術手段,達到實質相同之功效及產生實質相同之結果,兩者並無實質差異,故適用均等論,且系爭專利為一新型,一種仿捆裝金紙之結構,係一種以印製代替實際貼黏及捆裝之仿造型式,物品之內容原不在專利範圍之內,其內吉祥之印製是否省略,不僅不涉仿捆包裝形式之表現,不過被上訴人成本之考量而已,就外包裝結構以觀,系爭產品其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無異,對消費者而言,既已黏貼包覆,不論其內容之金紙有無印製吉祥圖案,亦僅能自外包裝予以認知,因而有誤認,甚至毫不在意,外包裝結構之系爭專利由無關之內在金紙吉祥圖案之有無決定其適用,原審之認定實難令人認同,又專利權侵害鑑定報告認為系爭產品於金紙上雖無印製吉祥圖案之外觀,但由於系爭產品利用實質相同技術手段,達實質相同於系爭專利之仿捆裝金紙物與習知捆裝金紙表達相同象徵,故適用均等論云云。但查申請專利範圍 所記載內容係一整體之技術手段,不論元件、成分或步驟如何拆解或組合,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都不能省略。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多個技術特徵時,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技術特徵,認定其專利權範圍,本件系爭專利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既已明確記載「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自不得省略「印製有吉祥圖案」之技術特徵,是以上訴人此部分所述及原證七鑑定報告為不足採。 ⑶承上,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 係利用不同技術手段,產生不同功能及結果,實難認為系爭產品適用均等論,而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專利範圍,亦即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關於專利有效性抗辯之證據被證1 、3 、4 之組合及被證2 、3 、4 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本件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不得據系爭專利向被上訴人2 人主張權利,且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範圍,並未侵害系爭專利,從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2 人連帶賠償50萬元本息,並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如原證七所示仿捆裝金紙包裝之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之行為、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應予銷毀,並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第中部版八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月伶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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