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蔡清龍、陳義松、王美花
- 上訴人富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富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龍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上訴人 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義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李文賢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專利法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新型第216011號「電纜引導線構形」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民國92年12月11日起至104 年4 月24日止。被上訴人製造、販賣EET45 0m30RYOC,規格:螢光橘,橢圓螺旋之電纜引導線,疑似侵害系爭專利。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語。本件上訴人於102 年6 月25日準備程序中,請求本院審酌是否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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