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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陳伯榕

  • 當事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被上訴人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伯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輔 佐 人  龔恆毅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96531 號「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金,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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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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