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 上訴人
-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 上訴人
- 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友二
- 訴訟代理人
- 鍾文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孟如律師
- 輔佐人
- 侯春岑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呂易理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東
- 被上訴人
-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興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佳容律師
- 輔佐人
- 李俊陞
- 被上訴人
-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寶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珮律師
- 輔佐人
- 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