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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蔡金土、王美花

  • 上訴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樓穎智 楊子弘律師 被上訴人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吳佩玲律師 謝深豐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20750 號「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的方法」發明專利、第I274463 號「升壓電路及電源轉換器」發明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63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第I220750 號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前開抗辯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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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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