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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李維心

  • 當事人
    陳雅君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好家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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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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