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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鄭勇一、施崇棠

  • 上訴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 訴 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 被 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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