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正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枝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82,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