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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吳李秋月、沈貴枝、康柏德、梅思勰

  • 上訴人
    蔡鳳娥
  • 被上訴人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仩鋐金屬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蔡鳳娥 送達代收人  朱家穎 被 上 訴人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李秋月 被 上 訴 人  仩鋐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貴枝 被 上 訴 人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被 上 訴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 紙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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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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